Re: [問題] 共有土地的繼承,但被繼承人已故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听泉)時間10年前 (2014/04/13 02:03), 10年前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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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kira01 (小吉)》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有收到民事訴訟狀,是為了要分割共有土地, : 該土地約N平方公尺,土地與其他我不認識的共同所有人一共有8人, : 其中1位是我阿公,但阿公早已去逝約10幾年了,而且阿媽比阿公早亡, : 阿公膝下有7名子女(3男4女),其中有一位是我爸爸, : 但我爸爸在前幾年也去逝了,我媽媽也還在,我家一共有3個兄弟姊妹; : 我爸生前與其他4位姑姑是打算將欲繼承的共有土地贈與給大伯的, : 但我叔叔因為與大伯有些糾紛,所以他不贈送給我大伯, : 他是希望我大伯出錢購買他的那一份土地, : 因此他們那一代在那時候因為我叔叔的關係協議破局, : 所以這土地也就一直沒有順利過戶,名 : 字登記的依然是我阿公的名字, : 現在因為我現在居住的家收到要求做共有土地分割的民事訴訟狀, : 我這個當孫子的才發現有這件事的存在。 : 3.如果土地一直沒有完成過戶,我阿公人又已經不在了, : 但有收到民事訴訟狀,案子也順利被地方法院受理了, : 那誰是有義務要去出庭的呢? 你阿公(誤) 倘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之共有人中已有死亡者,因裁判分割亦為物權之處分行為,依民法 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應先經其繼承人為繼承登記,方得為分割行為。   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 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 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 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70年第2次民庭會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48.107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397325830.A.13E.html

04/13 08:26, , 1F
這個不一定,可以承受或承當
04/13 08:26, 1F
本件被告在起訴前已死十幾年了,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無當事人能力),故非訴訟繫屬中死亡而無承受或擔當的餘地。但是原po說法院受理 本件,所以我推測應該是依70年第2次會議處理。私以爲這是可以理解的,要原告特定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被告未免強人所難,不只是單純爲了訴訟經濟而已。 ※ 編輯: inntran (114.37.48.107), 04/13/2014 14:28:53

04/14 12:44, , 2F
寫得真好^^
04/14 12:44, 2F

04/14 22:28, , 3F
法院可以受理沒錯,但接下來要怎辦? XD 建議可以多看幾個
04/14 22:28, 3F

04/14 22:28, , 4F
實務見解,才能回答原po的疑問喔!
04/14 22:28, 4F
我才疏學淺只能補充原po推文,也找不到能夠承當或承受的實務見解> < 還請道長賜教。 按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 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 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查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發明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業已死亡,為 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於第二審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謂為有理由。 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竟 認其得承受訴訟,進而對之為判決,自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判決) ※ 編輯: inntran (114.37.48.107), 04/14/2014 23:35:27
文章代碼(AID): #1JIO064-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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