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共有土地的繼承,但被繼承人已故的問題
※ 引述《akira01 (小吉)》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有收到民事訴訟狀,是為了要分割共有土地,
: 該土地約N平方公尺,土地與其他我不認識的共同所有人一共有8人,
: 其中1位是我阿公,但阿公早已去逝約10幾年了,而且阿媽比阿公早亡,
: 阿公膝下有7名子女(3男4女),其中有一位是我爸爸,
: 但我爸爸在前幾年也去逝了,我媽媽也還在,我家一共有3個兄弟姊妹;
: 我爸生前與其他4位姑姑是打算將欲繼承的共有土地贈與給大伯的,
: 但我叔叔因為與大伯有些糾紛,所以他不贈送給我大伯,
: 他是希望我大伯出錢購買他的那一份土地,
: 因此他們那一代在那時候因為我叔叔的關係協議破局,
: 所以這土地也就一直沒有順利過戶,名
: 字登記的依然是我阿公的名字,
: 現在因為我現在居住的家收到要求做共有土地分割的民事訴訟狀,
: 我這個當孫子的才發現有這件事的存在。
: 3.如果土地一直沒有完成過戶,我阿公人又已經不在了,
: 但有收到民事訴訟狀,案子也順利被地方法院受理了,
: 那誰是有義務要去出庭的呢?
你阿公(誤)
倘土地登記簿謄本中之共有人中已有死亡者,因裁判分割亦為物權之處分行為,依民法
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應先經其繼承人為繼承登記,方得為分割行為。
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
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
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
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70年第2次民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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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3 08:26,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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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告在起訴前已死十幾年了,本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駁回
(無當事人能力),故非訴訟繫屬中死亡而無承受或擔當的餘地。但是原po說法院受理
本件,所以我推測應該是依70年第2次會議處理。私以爲這是可以理解的,要原告特定
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的被告未免強人所難,不只是單純爲了訴訟經濟而已。
※ 編輯: inntran (114.37.48.107), 04/13/2014 14: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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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才疏學淺只能補充原po推文,也找不到能夠承當或承受的實務見解> <
還請道長賜教。
按承受訴訟,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者,始有其適用,如其在訴訟繫屬以前
已經死亡,既無權利能力,其當事人能力即屬有欠缺,縱列其為當事人,其繼承人
亦不得聲明承受訴訟。查上訴人之被繼承人張發明於本件訴訟繫屬前業已死亡,為
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於第二審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謂為有理由。
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竟
認其得承受訴訟,進而對之為判決,自有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非無理由。(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號判決)
※ 編輯: inntran (114.37.48.107), 04/14/2014 23: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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