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法34-1優先承買權問題
這不是考題XD
我有看到判決認為 優先承買權可以預先拋棄
所以才會有這個想法 (既然判決重視誠信就當甲1不能買,提供法院參考)
畢竟甲1原先說自己不會承買
而且那塊地其實已經待售很多年了,是否可以證明甲1其實有出賣意思?
另外甲2的部份
因為他還沒有簽約,所以其他人商量要他出來共同承買 (看不懂,不是都要賣麼?)_
不知道這部份可以做如何主張?
我知道這樣違反他先前訂立的買賣契約
所以照你的意思,這條路是不可行的?然後甲3~11是有非賣掉A地不可的壓力
除了不想負賠償金外 (反正不管誰買到不都是一定賣掉了?)
他們還不想保持原狀
因為A地上有B地所有人的建築
B地上有A地所有人建築 (還有跨界建築的情形)
所以當初甲1~11是說好跟鄰地所有人整合
再把對方土地上的自己建築拆掉
如果甲1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造成袋地情形外 (上面的動機我不看了,單就袋地來說 看不懂現在都沒袋地問題?)
現在甲可以自由通行? 多買了A地反而甲會變袋地??
還是你說其他人會變成袋地?反正不管任何原因,甲1行為
造成其他人袋地,其他人就有權通行在甲1的土地上)_
還會使在A地上的B屋不能拆
在B地上的A屋不能拆的情形 (是阿,不能拆..然後呢?)
所以我覺得甲1這樣做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是權力濫用
(你說甲1權利濫用,恐怕要給很多證明去證明他的主觀,
證明他要故意損害他人權利,目前是他自己的地上有別人房屋還得給別人通行
受害不能完整行使利用自己土地的人是甲1吧??
買個地怎麼算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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