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法34-1優先承買權問題

看板LAW作者 (cute101037)時間10年前 (2014/03/27 18:32), 編輯推噓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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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考題XD 我有看到判決認為 優先承買權可以預先拋棄 所以才會有這個想法 (既然判決重視誠信就當甲1不能買,提供法院參考) 畢竟甲1原先說自己不會承買 而且那塊地其實已經待售很多年了,是否可以證明甲1其實有出賣意思? 另外甲2的部份 因為他還沒有簽約,所以其他人商量要他出來共同承買 (看不懂,不是都要賣麼?)_ 不知道這部份可以做如何主張? 我知道這樣違反他先前訂立的買賣契約 所以照你的意思,這條路是不可行的?然後甲3~11是有非賣掉A地不可的壓力 除了不想負賠償金外 (反正不管誰買到不都是一定賣掉了?) 他們還不想保持原狀 因為A地上有B地所有人的建築 B地上有A地所有人建築 (還有跨界建築的情形) 所以當初甲1~11是說好跟鄰地所有人整合 再把對方土地上的自己建築拆掉 如果甲1行使優先承買權 會造成袋地情形外 (上面的動機我不看了,單就袋地來說 看不懂現在都沒袋地問題?) 現在甲可以自由通行? 多買了A地反而甲會變袋地?? 還是你說其他人會變成袋地?反正不管任何原因,甲1行為 造成其他人袋地,其他人就有權通行在甲1的土地上)_ 還會使在A地上的B屋不能拆 在B地上的A屋不能拆的情形 (是阿,不能拆..然後呢?) 所以我覺得甲1這樣做有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是權力濫用 (你說甲1權利濫用,恐怕要給很多證明去證明他的主觀, 證明他要故意損害他人權利,目前是他自己的地上有別人房屋還得給別人通行 受害不能完整行使利用自己土地的人是甲1吧?? 買個地怎麼算權利濫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9.124.34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AW/M.1395916373.A.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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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承買權有債權效版本跟物權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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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1:52, , 2F
你看到的可以拋棄的會不會是物權效版本?(共有or土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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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7 23:05, , 3F
我明天回答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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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80年台上字第 2529 號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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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共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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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建築改良物之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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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單獨優先承購,旨在簡化共有關係與公益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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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16, , 8F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雖係於他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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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17, , 9F
三人成立有效之買賣時始發生,但共有人於他共有人即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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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17, , 10F
成立買賣之際,預先拋棄其即可取得之優先承買權,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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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09:21, , 11F
我知道土104跟民426-2是不能預先拋棄的(有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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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8 12:36, , 12F
權利不得拋棄是民法規定,但是要限縮於與公益貨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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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例如 我拋棄我的身體 或人格 當你奴隸這樣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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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我拋棄時效利益,比如請求權15年我拋棄 這樣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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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不願意請求這樣的約定本身是可以的,不悖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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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俗,應該要認可其自由意志,誠信在民事案件是最高指導
03/28 12:39, 16F

03/28 12:40, , 17F
原則,想來不會區分物權效果或是債權效果
03/28 12:40, 17F

03/28 12:42, , 18F
如果法官認為有區分....我就無言以對
03/28 12:42, 18F

03/29 14:53, , 19F
法官不是用債權跟物權區分啊…
03/29 14:53, 19F
文章代碼(AID): #1JC_vLP5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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