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不得查封"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

看板LAW作者 (Green娘)時間10年前 (2014/03/21 17:42),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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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得查封之物"到底要怎麼判斷呢? 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職業上所必需之物品"不得查封 但是實務上處理一直被書記官打槍,辦公室內的電腦跟桌椅都不得倖免 李沅樺律師的民事執行法論對這部份的解釋是 "其供職業上用途之意義重於作為財富之意義"之物品 其中特別列舉了車行所有供出租之汽車 但依這則"欠稅數十萬!拖走生財工具「沙灘車」業者立刻繳清"新聞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304/331053.htm#ixzz2waYIW0HI 行政執行署分明是對"行所有供出租之汽車"進行查封了@@ 難道其實是書記官想扣就扣嗎? 求神人協助解答!感激不盡~~ -- 你想要冬天溫暖的免插電懷爐? 你需要聰明貼心會等門又愛乾淨的室友?? 你渴望又溫柔又潑辣小任性但深情款款永不變心的伴侶??? 給自己一個機會 也給他們一個機會 中途貓貓等你唷~~ http://www.wretch.cc/album/fandaca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212.79

03/21 17:52, , 1F
欠稅跟民事強執兩回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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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7:53, , 2F
而且這個case很特殊啊 是有錢不繳..
03/21 17:53, 2F

03/21 18:28, , 3F
是執行官,他是有錢不繳才扣其他資產,有錢入國庫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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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19:45, , 4F
了解 新聞是行政執行 無不得查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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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1:25, , 5F
行政執行法本身就有準用強制執行法的規定,關於不得查封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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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1:26, , 6F
的範圍,兩者應該相同,所以回歸強制執行法第53條第2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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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21:27, , 7F
,例外還是可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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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08:27, , 8F
同樓上,行政執行法準用強執的部分,還是要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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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2 20:46, , 9F
行政執行都可以靠管收逼人吐錢了,查封營業工具?還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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