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院的信賴原則判決例
車拋錨站國道示警 被撞死撞人無罪
2013年12月22日 下午1:02
前年一輛車在國道上拋錨,駕駛停車到國道上招手,向後方來車警示,但沒亮警示
燈,也沒放警示錐,後來遭一輛轎車撞飛,隨後又被一輛貨車輾斃,現在判決出爐
,貨車駕駛和轎車駕駛都判無罪,合議庭認為,死者沒放警示燈,才會導致這場民
眾,警方提醒民眾,國道車速快,若是車子拋錨,第一個動作要先開車子的警示燈
,確保安全。
廂型車毀損,車輪爆開,輪胎就掉在內車道旁,當時駕駛發現車子拋錨,車內友人
下車拿三角錐要警示後方來車,但腳才剛落地,就被活活撞死。廂型車駕駛:「才
下來而已,輪子掉在那我要去撿,他剛好拿三角椎要去(警示)。」
其實在國道上,這樣的意外常常發生,前年7月,一名郭姓駕駛撞到內側護欄,他
下車查看,但沒拿出警示錐,站在車道揮手向後方來車示警,結果被後方轎車撞飛
,隨後又被開過來的貨車輾斃,當場死亡。
當時檢察官認為貨車駕駛沒錯無罪,而先撞飛男子的轎車駕駛,一審被判4個月徒
刑,但二審因為合議庭認為是死者沒放警示燈,錯不在撞人的駕駛,宣判無罪。
拙見:
關於早期這類的交通案件,無論是否有迴避可能性,大多都還是會被論以
過失致死起訴,導致不少面臨飛來橫禍(也就是"比較衰")的肇事人蒙受到
無妄的處分(有的人因為這樣工作丟了,身心受創,甚至衍生家庭問題..)
這幾年地院開始認同信賴原則,但這則這是最近地院判有罪,卻被高院引
用信賴原則無罪的案例 (當然還是有其他原因啦)
可見現在連高院都慢慢人性化了 XD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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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rry1007:我有看過研究所畢業連24個英文字母都寫不出來的
推 n1011512:傑瑞大...英文字母是26個字...你說的那個人是你自己嗎XD
推 OrcaLee:原來英文字母有24個 筆記ing
推 bencheming:原來英文字母是24個..我唸書都多唸了2個...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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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75.96.17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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