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高院的信賴原則判決例

看板LAW作者 (斑鳩明)時間10年前 (2013/12/23 00:55), 編輯推噓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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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拋錨站國道示警 被撞死撞人無罪 2013年12月22日 下午1:02 前年一輛車在國道上拋錨,駕駛停車到國道上招手,向後方來車警示,但沒亮警示 燈,也沒放警示錐,後來遭一輛轎車撞飛,隨後又被一輛貨車輾斃,現在判決出爐 ,貨車駕駛和轎車駕駛都判無罪,合議庭認為,死者沒放警示燈,才會導致這場民 眾,警方提醒民眾,國道車速快,若是車子拋錨,第一個動作要先開車子的警示燈 ,確保安全。 廂型車毀損,車輪爆開,輪胎就掉在內車道旁,當時駕駛發現車子拋錨,車內友人 下車拿三角錐要警示後方來車,但腳才剛落地,就被活活撞死。廂型車駕駛:「才 下來而已,輪子掉在那我要去撿,他剛好拿三角椎要去(警示)。」 其實在國道上,這樣的意外常常發生,前年7月,一名郭姓駕駛撞到內側護欄,他 下車查看,但沒拿出警示錐,站在車道揮手向後方來車示警,結果被後方轎車撞飛 ,隨後又被開過來的貨車輾斃,當場死亡。 當時檢察官認為貨車駕駛沒錯無罪,而先撞飛男子的轎車駕駛,一審被判4個月徒 刑,但二審因為合議庭認為是死者沒放警示燈,錯不在撞人的駕駛,宣判無罪。 拙見: 關於早期這類的交通案件,無論是否有迴避可能性,大多都還是會被論以 過失致死起訴,導致不少面臨飛來橫禍(也就是"比較衰")的肇事人蒙受到 無妄的處分(有的人因為這樣工作丟了,身心受創,甚至衍生家庭問題..) 這幾年地院開始認同信賴原則,但這則這是最近地院判有罪,卻被高院引 用信賴原則無罪的案例 (當然還是有其他原因啦) 可見現在連高院都慢慢人性化了 XD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33號 -- jarry1007:我有看過研究所畢業連24個英文字母都寫不出來的 n1011512:傑瑞大...英文字母是26個字...你說的那個人是你自己嗎XD OrcaLee:原來英文字母有24個 筆記ing bencheming:原來英文字母是24個..我唸書都多唸了2個...糟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96.170.134

12/23 01:05, , 1F
近年來真的會比較認真去思考過失與否的問題
12/23 01:05, 1F

12/23 01:06, , 2F
以前就是很機械化 喔撞死人了=過失致死
12/23 01:06, 2F

12/23 03:30, , 3F
其實不過就是判斷因過歷程的時點不同
12/23 03:30, 3F

12/23 09:37, , 4F
我最近還看到一個撞死人直接不起訴的0.0,連鑑定都沒做
12/23 09:37, 4F

12/23 17:07, , 5F
話說這是判決不是判例吧XD
12/23 17:07, 5F
※ 編輯: bencheming 來自: 101.8.224.253 (12/23 18:38)

12/23 18:38, , 6F
嗯,應該用"判決的例子"形容比較妥適些
12/23 18:38, 6F

12/23 18:39, , 7F
引用信賴原則作為判決的例子
12/23 18:39, 7F

12/23 20:16, , 8F
國道高速公路跟一般平面道路有差別......
12/23 20:16, 8F

12/23 20:17, , 9F
現在判沒事的,要嘛不是在國道或快速道路上...
12/23 20:17, 9F

12/23 20:17, , 10F
或者就是從分隔島樹叢死角跳出來熊熊撞死那種.....
12/23 20:17, 10F

12/24 00:27, , 11F
偽什麼我念了28個英文字母呢 0.0
12/24 00:27, 11F

12/24 10:28, , 12F
我說的不起訴那件是很在正常的平面道路
12/24 10:28,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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