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新聞] 加拿大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IjSDsO7 ]
作者: Siegfried31 (夏雨雪)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加拿大最高法院:禁娼違憲
時間: Sun Dec 22 00:36:04 2013
※ 引述《urdie (凵尺口工巳)》之銘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international/20131221/312999
: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加拿大最高法院昨以9比0壓倒性比數,認定禁娼令違憲。首席大
: 法官麥可拉齊林(Beverley McLachlin)表示,禁止妓院經營的法令可能讓性工作者成為
: 性掠奪者的目標,此外許多性工作者是在不得已的狀況下,才選擇出賣靈肉,法律不應該
: 讓她們置身險境。最高法院的判決將給予立法單位有一年的緩衝時間,以做出更妥適的規
: 範。
: 4.備註:
: 要求大法官釋憲!!
加拿大刑法本來就不直接地處罰性交易行為,但是它的法律卻像在性交易行為的周遭
建立起一道道的圍牆,不讓性交易行為發生,可說是間接地處罰性交易。
這次加拿大最高法院所宣告違憲的條文,是加拿大刑法第210條(處罰經營妓院者或者
居住在妓院者)、第212(1)(j)條(處罰從性工作者獲取利益者)以及第213(1)(c)條(處
罰在街上拉客者)。
這三條法律造成加拿大性工作者的困境是相當明顯的。
雖然法律不禁止性交易,但是如果性工作者在自己家中從事性交易,該處所就會被認
為是妓院,而該處所居住者不論是否有從事性交易,都有被起訴的可能性。所以性工
作者就會被迫搬離家中,在外租房間從事性交易,以避免波及家人或伴侶。但是在外
租屋從事性交易仍然有被依該條起訴的風險,更甚者,因為該處所只能有自己從事性
交易(其他人會被抓,所以無法居住在一起),往往發生事故時,性工作者只能獨自面
對嫖客,而沒有人可以救援。
而處罰從性工作者獲取利益者,讓原意是要保護性工作者避免被剝削。但是這讓性工
作者不能雇用安全人員,必須要獨自面對嫖客。更誇張的是,家人從性工作者獲得生
活費都有可能被依此條起訴!
警察往往會利用禁止在街上拉客之條文將性工作者趕出市中心,性工作者只好被迫到
荒郊野外去拉客。在該處,性工作者面對的是搶劫、強暴跟死亡的威脅。本案申請者
之一就證言在街上曾被人用球棒毆打過。
這三條法律雖然沒有直接侵害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但是間接所造成的結果,卻是嚴
重侵害了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這也是違反「加拿大權利暨自由憲章」第七條所揭櫫
的核心價值:「人人皆有人身安全不被剝奪的權利」。
人身安全是身為人應該要有的權利,也是維護人性尊嚴的必備條件,大法官在釋字第
三七二號解釋亦明確指出「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
權利之基本理念」。在加拿大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為了性工作者的人身安全考量,避
免性工作者因為法律壓迫而導致更脆弱、更容易受到生命威脅而一致同意宣告此三條
法律違憲的同時,我國行政機關與立法者是否可以考慮修改現行只會壓迫性工作者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呢?
打得好像要投稿一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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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Siegfried31 (111.252.144.243), 時間: 12/22/2013 0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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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指教,不過我不知本文哪邊有論及加國最高法院有作出性工作是否合法的合憲性
判斷之論述?我結論意旨僅是想表達:「加國最高法院因為性工作者人身安全考量而將
壓迫性工作者的此三條條文宣告違憲,我國行政院以及立法院是不是可以考量到性工
作者的人身安全,從此點切入進而重新檢視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或者是我用字
遣詞不夠精確造成您的疑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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