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遊戲競技與賭博罪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霧丸)時間10年前 (2013/11/25 23:06), 編輯推噓9(9054)
留言6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我國刑法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有期徒刑。 許多遊戲競技的玩家們或主辦單位,在初次看到此法條時都會感到混淆或困擾。 我想在此詢問一下兩部分的細節。 1. 賭博行為 小弟非法律科系出身,根據我查詢的資料來看, 賭博行為指參與者決定輸贏的方式,包含(但不需全然包含)其無法操控的偶然事實。 因此,圍棋對弈絕對不算賭博,因為所有的資訊都是公開的。 大部分的撲克牌遊戲則會被視為賭博,因為明顯包含偶然的成分。 接下來是數種非傳統牌類的遊戲,包含魔法風雲會、遊戲王等多種知名卡片遊戲。 包含我在內,所有玩家應該都認同這種遊戲的勝負,很容易決定於無法操控的偶然事實。 你一開始抽到的牌不好很可能就會直接讓你輸掉,比某些撲克牌遊戲還難翻身。 那麼,這些牌類的競技是否都會被視為賭博行為? 再來是某些電競遊戲。它們看起來會具有比較多的技術成分, 偶然的運氣成分明顯較少,但仍然很容易舉出例子: 我知道我的對手可能在地圖三個角落中的其中一個,但是我現在不知道他在哪, 因此我就一個個去找,如果能第一次就找到則對我有利。 由於對手的位置是遊戲程式隨機決定的事實,所以這應該也是偶然的事實。 如此的成分,是否就會讓這些遊戲競技被視為賭博行為? 最後,雖然我自己也覺得很扯,但應該所有的運動遊戲都具有偶然的成分。 (不是指運彩等,而是自己下去打或踢的運動) 當任何一種比賽的球飛上天後,所有的參賽者都無法操控它的軌跡。 而這個軌跡很容易直接影響勝負,這難道不是以偶然定輸贏嗎? 對於賭博行為是否有其他更嚴謹的定義,以避免這種無限上綱的謬論? 2. 刑268是否會封殺所有遊戲競技的主辦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這一條並不以公眾場所為限,也就是在店家的小房間內進行也不行。 那麼,絕大多數的牌類競技或可找出偶然性的電子競技,要如何合法地舉辦呢? 只要實際玩過絕對就會相信,這些遊戲包含了太多太多的偶然性。 公開場所也無關了,偶然性也有了,競技的標的就算不是金錢也會是財物。 那麼從法律面來看,這些活動還要如何才能舉辦呢? 總不能解釋成「是違法沒錯,但是沒有人會抓」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67.64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18.160.167.64 (11/25 23:09)

11/25 23:17, , 1F
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11/25 23:17, 1F

11/25 23:19, , 2F
還有 賭博"財物" 可以把法條稍微再看看
11/25 23:19, 2F

11/25 23:21, , 3F
把偶然性全部上綱到賭博 量子力學不就是上帝在賭博
11/25 23:21, 3F

11/25 23:23, , 4F
如果還要看偶然性的比例 那如果有20種遊戲
11/25 23:23, 4F

11/25 23:23, , 5F
法官不就要20種都一一去了解才能知道偶然性比例如何?
11/25 23:23, 5F

11/25 23:23, , 6F
就跟你說 重點不只是偶然性.....
11/25 23:23, 6F

11/25 23:24, , 7F
如果你優勝給獎金 那財物這邊就跑不掉了
11/25 23:24, 7F

11/25 23:24, , 8F
在這種狀況下不就要看偶然性了嗎?
11/25 23:24, 8F

11/25 23:25, , 9F
你有沒有賭博過? 贏獎金跟賭博有差異的 純贏獎金可不會
11/25 23:25, 9F

11/25 23:25, , 10F
傾家蕩產吧
11/25 23:25, 10F

11/25 23:25, , 11F
卡片遊戲確實比較常給"暫時娛樂之物"
11/25 23:25, 11F

11/25 23:25, , 12F
但運動或電競發給獎金的可不在少數
11/25 23:25, 12F

11/25 23:26, , 13F
那投資股票也是偶然性XD 那條子跑一趟號子 業績就飽了
11/25 23:26, 13F

11/25 23:26, , 14F
期貨更表示哭哭了
11/25 23:26, 14F

11/25 23:27, , 15F
就說給獎金不一定就是賭博 不然澳洲隊拿到亞職獎金 就是
11/25 23:27, 15F

11/25 23:27, , 16F
賭博?
11/25 23:27, 16F

11/25 23:29, , 17F
運動比賽你可以當我在扯 因為想也知道不可能
11/25 23:29, 17F

11/25 23:29, , 18F
但是卡片遊戲的偶然性就確實大到跟麻將差不多了
11/25 23:29, 18F

11/25 23:30, , 19F
所以卡片遊戲就必須用"不發給財物"來避免嗎?
11/25 23:30, 19F

11/25 23:30, , 20F
傾家蕩產我覺得不是理由 法條根本沒寫到這點
11/25 23:30, 20F

11/25 23:30, , 21F
而且卡片遊戲會不會讓人傾家蕩產也有足夠爭議
11/25 23:30, 21F

11/25 23:38, , 22F
法條寫 "賭博財物" 你要不要查一下 賭博財物是什麼動作?
11/25 23:38, 22F

11/25 23:39, , 23F
去打個農家樂大賽贏獎金 跟 五百萬參加慈善撲克王大賽
11/25 23:39, 23F

11/25 23:39, , 24F
你看不出這兩者的差異嗎?
11/25 23:39, 24F

11/25 23:42, , 25F
只有比輸贏=/=賭博 只有偶然性=/= 構成賭博罪
11/25 23:42, 25F

11/25 23:43, , 26F
那像麻將那種摸老半天才決定勝負的 跟桌遊應該沒兩樣吧
11/25 23:43, 26F

11/25 23:44, , 27F
打麻將 你沒拿錢出來 就不是賭博財物了不是嗎?
11/25 23:44, 27F

11/25 23:45, , 28F
賭博罪的要件有好幾個 要每個要件符合才構成犯罪
11/25 23:45, 28F

11/25 23:45, , 29F
好吧 我差不多搞清楚了 你打牌不是在賭別人的報名費
11/25 23:45, 29F

11/25 23:46, , 30F
所以主辦單位不要讓參賽者能做到這點就沒事了
11/25 23:46, 30F

11/25 23:47, , 31F
你以為報名費是賭金? 這樣辦比賽拉贊助拉到虛脫是幹嘛的?
11/25 23:47, 31F

11/25 23:48, , 32F
小型卡片比賽 報名費本來就相當於獎品啊
11/25 23:48, 32F

11/25 23:48, , 33F
只是都會換成卡包 但價值上是差不多的
11/25 23:48, 33F

11/25 23:48, , 34F
所以我才會一直有"這跟賭金好像差不多"的想法
11/25 23:48, 34F

11/25 23:50, , 35F
如果這麼白 獎金就是每個人繳的 那要構成也不無可能
11/25 23:50, 35F

11/25 23:50, , 36F
你確實不會贏走對手的牌 但你拿到的獎品價值
11/25 23:50, 36F

11/25 23:50, , 37F
本來就是由報名費的大部份換成的 剩下給主辦單位賺
11/25 23:50, 37F

11/25 23:51, , 38F
不過這種的我是還沒看過發錢的啦 不然也很麻煩
11/25 23:51, 38F

11/25 23:52, , 39F
對 我就是想問清楚是不是不能太明顯
11/25 23:52, 39F

11/25 23:53, , 40F
大部分獎品都是店內商品 那就是"暫時娛樂的財物"等問題
11/25 23:53, 40F

11/25 23:55, , 41F
獎品的價值絕對會超過報名費的一半 良心店家還可能提高
11/25 23:55, 41F

11/25 23:55, , 42F
到九成以上 你確實相當於在賭其他人的報名費
11/25 23:55, 42F

11/26 00:02, , 43F
你有沒有想過 你這種論點 拿到股票市場也通XD
11/26 00:02, 43F

11/26 00:02, , 44F
你或許也可想想 什麼叫做賭博的故意~
11/26 00:02, 44F

11/26 00:05, , 45F
股票市場或運動 一定有其他的法律規範怎樣是合法的
11/26 00:05, 45F

11/26 00:06, , 46F
所以不會有問題 但是這種小遊戲 法律不會無聊到都去管
11/26 00:06, 46F

11/26 00:07, , 47F
少了這一層保障 對於賭博罪當然只能敏感一點了
11/26 00:07, 47F

11/26 00:08, , 48F
況且 對於店家來說 如果只是知道"未必構成 上法院再說"
11/26 00:08, 48F

11/26 00:09, , 49F
那沒有人敢冒險的 誰會想今天辦比賽明天被告啊
11/26 00:09, 49F

11/26 00:09, , 50F
所以我想問問看有沒有哪個方向 可以做到絕對不用擔心的
11/26 00:09, 50F

11/26 00:10, , 51F
如果報名費我就是大部分要拿來發獎品 那我是不發錢就好
11/26 00:10, 51F

11/26 00:10, , 52F
還是要避開某些會被視為"財物"的獎品等等
11/26 00:10, 52F

11/26 00:11, , 53F
如果你要說 請作生意的人自己花錢去雇個律師處理
11/26 00:11, 53F

11/26 00:11, , 54F
那我也無話可說就是(但我覺得多數沒有做到這樣)
11/26 00:11, 54F

11/26 00:12, , 55F
你都這麼說了 那我也無話可說囉XD
11/26 00:12, 55F

11/26 00:13, , 56F
"想做生意就要自己找法律顧問"這個說法我是認同的啦
11/26 00:13, 56F

11/26 00:13, , 57F
不過實務上就是沒有每個人都做到 這也是事實
11/26 00:13, 57F

11/26 00:15, , 58F
如果這種人被告活該 那就...活該吧
11/26 00:15, 58F

11/26 00:23, , 59F
你根本完全搞錯焦點
11/26 00:23, 59F

11/26 00:23, , 60F
就算是下棋 如果在公然場所且有賭錢 也是能以賭博罪論
11/26 00:23, 60F

11/26 00:24, , 61F
跟偶然性不偶然性完全沒有關係
11/26 00:24, 61F

11/26 00:25, , 62F
我覺得你質疑的點完全不需要討論
11/26 00:25, 62F

11/26 01:51, , 63F
橋牌雙人賽就常以報名費百分比為將金 XD
11/26 01:51, 63F
文章代碼(AID): #1IasU4we (LAW)
文章代碼(AID): #1IasU4w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