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債務契約
事件:
最近家母因為繼承問題,被繼承人(我阿嬤)生前曾經口頭上說過,將一間在台北的房屋過
戶給我親戚(三個舅舅),但若房屋賣掉了,就要給我媽和阿姨各新台幣一百萬元,目前那
棟房子還未移轉且裡面有租賃契約,租金目前是五個人平分,我媽怕到時房屋移轉後,親
戚反悔不想把錢拿出來,所以我媽想要在移轉前先和他們打契約,以下是我參考網路範例
打出來的,不知道這樣打裡面是不是有甚麼瑕疵,麻煩各位幫我看一下,麻煩了><!
債權債務契約
茲因債務人 、 、 【簡稱乙方】須於所得遺產繼承中
之不動產 一屋【簡稱A屋】出售後,須給
予繼承人中債權人 、 【簡稱甲方】新台幣 圓整,經雙方
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因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之A屋,甲乙雙方約定,房屋登記移轉於乙方後,而於將來A屋
出售,乙方須立即支付甲方各新台幣壹百萬元整,合計新台幣兩百萬元整現金。
二、對於該屋之所有權,於乙方支付新台幣貳百萬元整,甲方不得另請求該A屋繼承權之
分配。
三、支付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房屋出售移轉登記於乙方後,乙方應將新
台幣兩百萬元整全數清償,債權人出示塗銷資料為據。
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甲方行使強制執行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
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利息月利率百分之□,遲延利息百分之□,違約金以每萬每日□□元計算。
五、乙方繼承所得之A屋,於對他人之租賃契約,他方租金之給付,應另給予甲方五分之
二,至乙方將房屋出售後終止。
六、房屋之租金若於A屋出售後仍有積欠者,乙方含租金與本金(兩百萬元)併付之。
七、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
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八、倘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債務人
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債務人因故不在場,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
切先訴抗辯權。
九、以此契約作為債權債務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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