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勞基法~遣散費~非自願離職單
※ 引述《postpet7637 (Nomura Nozomi)》之銘言:
: 9/28公司告知我覺得我不適合份工作~叫我另外找工作
: 10月讓我轉PT給我時間找工作
: 到那天我做了10個月
: 下班前我說我不想變PT所以就做到當月
: 當天因為害怕難過~所以什麼話都沒有講~
: 這幾天跟朋友討論後~可以要到遣散費跟非自願離職單
: 所以第一次先打給勞工局~他說我可以要到遣散費和非自願離職單
: 第二次再問的時候~因為不是打同一個電話
: 他說非自願離職單政府沒有明文規定一定要給~但是我是可以要遣散費的
: 家人說我一定要不到的~因為我自己說不做~也還沒寫離職單~可能連薪水都不給我
: 我的主管很兇~他會用他的大眼睛瞪我~
: 我想我需要很充足的準備才可以去對付他~
: 有人可以給我這些知識嗎?
: 勞工局是不是有很多電話~上網找了超複雜的
你可以google一下"離職證明書範例"
看一下勞工局的範例
勞動基準法
第19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依同法第79條,違反第19條之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離職單、服務證明書什麼的,基本上名稱不同而已,內容還不是一樣的東西
重點是,你是「非自願離職」,絕對不可以勾「自願離職」
自願離職公司可以拒發資遣費給你
最近你簽文件,記得看清楚,當下無法決定的話,找人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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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11.84
※ 編輯: ntnusleep 來自: 182.233.11.84 (10/05 12:07)
※ 編輯: ntnusleep 來自: 182.233.11.84 (10/05 12:11)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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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