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違法質詢黃世銘(法官亂核票擬送評鑑)
※ 引述《highlander (舊夢依稀)》之銘言:
: 標題一開始就下錯,正確的標題是立委「違法」質詢並非「以法」質詢
: 立法委員自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視三讀通過的條文如糞土
: 打著紅旗反紅旗,在法律版就該講法律,不是用政治顏色看事情
: 法院組織法第66條10項規定,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及法律案」外,
: 「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法律條文揭示,僅年度預算與法律案事項
: 可以要求檢察總長備詢。
: 立委並非審查年度預算,亦非審查法律案,請問憑什麼質詢司法個案?
: 套句立委自己的邏輯,你憑哪一條法律,質詢司法個案?
: 竟然連涉案立委自己都上去質詢,自己涉案的司法案件,像話嗎?
: 法院組織法第63-1條5項定
: 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貪瀆案件
: 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
: 涉及選舉全國性舞弊或妨害選舉案件,得於偵查終結後,
: 經立法院「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報告」。
: 1.本案有經過立法院決議嗎?
: 2.三讀通過的法條明文案件種類必須是貪瀆,本案是貪瀆嗎?
: 還是本案涉案立委自己有承認這是貪瀆?
: 3.法條明確用報告二字,而不是質詢,立委又憑哪一條質詢司法個案?
: 就憲政來說,三權分立是一個鐵律,國會調查權不能及於獨立機關職權行使
: 立法權運用質詢權去干預司法權甚是荒謬,況且還連個全院決議都沒有
: 單一立委就把手伸進去司法個案,完全把三讀通過的法律拋諸腦後
: 算哪門子正當法律程序的一堂課?簡直亂七八糟
看到這段文有點感概
你表達的方式比我清楚
我用同樣的論點,把文轉在八卦版
被噓到XX,然後還被八卦版的版主刪文
難怪很多讀法律、政治的前輩好像都不發言
當大家平時都覺得立法院實在@!#$!#@
只能說「有什麼樣的民眾,就有什麼樣的立委」
但是民主是自作自受的政治制度
好壞大家都要一起承擔
有點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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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法律版,還是要提一下法律問題
法組66條第10項由於用詞是「無須」
因此解為,總長「得」因為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原因至立法院備詢,當然總長亦得拒絕
請問閣下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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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2.233.11.84
※ 編輯: ntnusleep 來自: 182.233.11.84 (10/03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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