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違法質詢黃世銘(法官亂核票擬送評鑑)

看板LAW作者 (蟲蟲蟲)時間12年前 (2013/10/02 23:5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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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ighlander (舊夢依稀)》之銘言: : 標題一開始就下錯,正確的標題是立委「違法」質詢並非「以法」質詢 : 立法委員自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視三讀通過的條文如糞土 : 打著紅旗反紅旗,在法律版就該講法律,不是用政治顏色看事情 : 法院組織法第66條10項規定,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及法律案」外, : 「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法律條文揭示,僅年度預算與法律案事項 : 可以要求檢察總長備詢。 : 立委並非審查年度預算,亦非審查法律案,請問憑什麼質詢司法個案? : 套句立委自己的邏輯,你憑哪一條法律,質詢司法個案? : 竟然連涉案立委自己都上去質詢,自己涉案的司法案件,像話嗎? : 法院組織法第63-1條5項定 : 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上將貪瀆案件 : 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 : 涉及選舉全國性舞弊或妨害選舉案件,得於偵查終結後, : 經立法院「決議」要求檢察總長「報告」。 : 1.本案有經過立法院決議嗎? : 2.三讀通過的法條明文案件種類必須是貪瀆,本案是貪瀆嗎? : 還是本案涉案立委自己有承認這是貪瀆? : 3.法條明確用報告二字,而不是質詢,立委又憑哪一條質詢司法個案? : 就憲政來說,三權分立是一個鐵律,國會調查權不能及於獨立機關職權行使 : 立法權運用質詢權去干預司法權甚是荒謬,況且還連個全院決議都沒有 : 單一立委就把手伸進去司法個案,完全把三讀通過的法律拋諸腦後 : 算哪門子正當法律程序的一堂課?簡直亂七八糟 看到這段文有點感概 你表達的方式比我清楚 我用同樣的論點,把文轉在八卦版 被噓到XX,然後還被八卦版的版主刪文 難怪很多讀法律、政治的前輩好像都不發言 當大家平時都覺得立法院實在@!#$!#@ 只能說「有什麼樣的民眾,就有什麼樣的立委」 但是民主是自作自受的政治制度 好壞大家都要一起承擔 有點悶 ---------------------------------------------- 既然是法律版,還是要提一下法律問題 法組66條第10項由於用詞是「無須」 因此解為,總長「得」因為法律案、預算案以外之原因至立法院備詢,當然總長亦得拒絕 請問閣下有何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3.11.84 ※ 編輯: ntnusleep 來自: 182.233.11.84 (10/03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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