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立院以法質詢黃世銘(法官亂核票擬送評鑑)

看板LAW作者 (<><無悔的狂妄><>)時間10年前 (2013/09/30 14:56),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我們人民認真的思考以下這幾個問題。 : 總長我請教你一下,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 : 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 : 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 : 黃世銘(以下簡稱「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 :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在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 : 是個存在的事實,但是不代表我們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他代表是合法的、 : 他代表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 : 麼去做嘛? : :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所有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你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的 : 規定裡面,第二條規定這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因為通訊監察保障,你不 : 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 : ,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 : 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這樣的權力。 : : 你怎麼可以跟我說實務上,那你的意思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 : 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所以你在這裡已 : 經昭告我們所有人說,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 : 值都沒有。我非常訝異,總長,那你給我明確回答一句,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在偵查一件職 : 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那麼你認為這個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 : 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 :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 : 劉:不要給我這麼模糊啦! : :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 :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 : 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這邊劉委員的說法有點怪。如果要另立案號,假設是要在監聽柯委員之外另外監聽王院長 ,那麼理所當然不能僅憑三言兩語就去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吧!如果檢察官可以捕風捉 影而且法院也傾向簽發的話,結果變成同時監聽柯委員與王院長,那麼對於人權的戕害才 是更加深遠的吧!所以黃總長說需要有更明確的證據這點應該是正確的,也才符合通保法 第2條第2項所稱[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 也許劉委員的意思是,監聽柯委員時,對於通話之另一方王院長的秘密通訊自由也構成侵 害,關於此點本人亦表贊同。但問題是這樣的侵害在法理上應該是被容許的才對。舉例而 言,檢方搜索甲夫住所時,同時侵害乙妻的隱私權,可我們不會說檢方這樣的作法是違法 的,因為法院在簽發搜索票時對於乙妻隱私權受干預是有預見可能性的。同樣地,當法院 在核發監聽票時,則是必然預見其他通話方秘密通訊自由受到干預。如果說只要干預秘密 通訊就一定要另立他案,那麼實務上將毫無運作可能性。 ※ 編輯: bt011086 來自: 218.161.11.149 (09/30 15:00)

10/02 16:28, , 1F
法律邏輯清楚,推~
10/02 16:28, 1F
文章代碼(AID): #1III2Oel (LAW)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III2Oe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