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借貸契約與損害賠償

看板LAW作者 (如果)時間10年前 (2013/09/04 22:5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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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一年前朋友從我這邊借去一台單眼相機 這一年當中我有幾次拿回來使用數日 其他時間都在他那邊 最近拿回來使用 發現鏡頭與相機都有問題 詢問之下才知道相機有摔到地上 並沒有當下告知我 相機借出的時候沒有書面借貸契約 目前相機處於時好時壞的不定時炸彈狀況 我買相機的用途是用在臨床紀錄病人狀況工作 這種時好時壞狀況完全無法用在臨床紀錄上 另外相機價值與使用快門數有關 借出之時我沒有限制使用次數 只要求完好歸還 現在損壞狀況我無法接受 相機也無法用在我的正常用途上 現在我想要對方直接買下我的相機 至少他在正常生活拍照還堪使用 目前最大問題是借出沒有紙本契約 這樣要求損害賠償會成立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1.188.112 ※ 編輯: franky9955 來自: 1.171.188.112 (09/04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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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成立啊 舉證難度高低的問題而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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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借貸不以書面契約為要式,口頭就可以成立,只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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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到」跟「因此所受的效用、價值減損」這二方面很難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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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對方現在願意承認,在涉訟時就未必)。至於請對方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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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這牽涉到:損害金額、借出時價值、現在殘存價值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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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估價,說實話,透過雙方協商會快得多,上法院光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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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歸屬(畢竟其中有幾天有拿回來用)及前述數額就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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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重,恐怕勞神費力,也得不到你要的(只能訴請損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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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張承買),請考慮斟酌最佳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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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9qZJN5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