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資離職問題

看板LAW作者 (用拍照紀錄永恆)時間11年前 (2013/07/19 22:20),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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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引用原標題 我妹妹也遇到類似的問題 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她到職日當天請她簽屬一張文件 文件內容大致上是說實習期間為15天,並不得提前離職...其他的內容她都忘了 今天她工作後第二天發現跟她想的工作型態完全不同,提出要離職 老闆跟她說她當初有簽屬文件,你不工作會造成他們公司損失 要向她求償損失,並調解委員會見 用此來嚇她一定要做滿15天 (此份文件不是一式二份,今日我要求雇主提供簽署文件影本供我參考,對方不願意, 以公司機密為理由拒絕我) 我查過一些條文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根據勞基法,我妹只工作兩天可以隨時提出離職,沒有違法 但民法153卻認定這契約成立,那在這兩者相互牴觸的情況下 到底該依據合者呢 假若這狀況上了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勝算的機率有多大? 謝謝 ※ 引述《EmptySmile (Lindroos)》之銘言: : 各位大大們好: : 初來此版, 想提個離職問題. : 小弟任職於保全公司夜班, 未滿3個月. : 於今年7/1號凌晨2點向公司老闆提出辭呈, : (老闆半夜還在輪夜班人資...我打電話時都嚇到...) : 旋即當天下午6點半前往公司寫離職單, : 離職單有兩頁, 分述如下: : 第一頁: 姓名 : 預計離職日期 : 離職原因 : 離職時間(很奇特的重複兩次...) : 第二頁: 配合公司補人政策,願意於__年__月__日離職 : 如期間無故缺職, 為曠職論 : 簽名欄 : 當時老闆在場, 跟我寒軒過後懇求我給他20天時間找人, : 我當時無多做反應, 只問第二頁該填何日, : 回20日, 於是乎填妥如下述: : 第一頁: 預計離職日 -> 2013/7/1日 : 離職時間 -> 2013/7/(空白)日 : 第二頁: 願意於102年7月20日離職 : 老闆過目後稱妥當, 感謝你, blablabla. : 贅述如此, 問題為, 我是否依照勞基法只消做到7/11號即可, : 還是真得做到7/20日? :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37.208 ※ 編輯: ESONG 來自: 1.169.37.208 (07/19 22:23) ※ 編輯: ESONG 來自: 1.169.37.208 (07/19 22:24)

07/19 23:35, , 1F
民法是普通法,應該適用特別法(勞基法)
07/19 23:35, 1F

07/19 23:55, , 2F
若對方堅持要到調解委員會呢? 我妹有勝算嗎,還是根本不用理
07/19 23:55, 2F

07/20 00:26, , 3F
這個是不定期契約吧?!低於勞基法的標準的條款無效
07/20 00:26, 3F

07/21 00:44, , 4F
我看重點是違約金的部分..而非期前離職有效與否的問題
07/21 00:44, 4F

07/21 00:45, , 5F
如果只是單純損失賠償部分..就請資方先說有哪些損失吧
07/21 00:45, 5F

07/22 00:26, , 6F
勞委會有函釋認為此種約定無效。
07/22 00:26, 6F

07/22 20:39, , 7F
謝謝樓上的各位,對方可能知道我妹有詢問過人,所以已經解決
07/22 20:39, 7F

07/22 20:39, , 8F
謝謝你們提供的意見,真的很有幫助
07/22 20:39, 8F
文章代碼(AID): #1HwKj2rB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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