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勞資離職問題
抱歉引用原標題
我妹妹也遇到類似的問題
他的物業管理公司在她到職日當天請她簽屬一張文件
文件內容大致上是說實習期間為15天,並不得提前離職...其他的內容她都忘了
今天她工作後第二天發現跟她想的工作型態完全不同,提出要離職
老闆跟她說她當初有簽屬文件,你不工作會造成他們公司損失
要向她求償損失,並調解委員會見 用此來嚇她一定要做滿15天
(此份文件不是一式二份,今日我要求雇主提供簽署文件影本供我參考,對方不願意,
以公司機密為理由拒絕我)
我查過一些條文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
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根據勞基法,我妹只工作兩天可以隨時提出離職,沒有違法
但民法153卻認定這契約成立,那在這兩者相互牴觸的情況下
到底該依據合者呢
假若這狀況上了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勝算的機率有多大?
謝謝
※ 引述《EmptySmile (Lindroos)》之銘言:
: 各位大大們好:
: 初來此版, 想提個離職問題.
: 小弟任職於保全公司夜班, 未滿3個月.
: 於今年7/1號凌晨2點向公司老闆提出辭呈,
: (老闆半夜還在輪夜班人資...我打電話時都嚇到...)
: 旋即當天下午6點半前往公司寫離職單,
: 離職單有兩頁, 分述如下:
: 第一頁: 姓名
: 預計離職日期
: 離職原因
: 離職時間(很奇特的重複兩次...)
: 第二頁: 配合公司補人政策,願意於__年__月__日離職
: 如期間無故缺職, 為曠職論
: 簽名欄
: 當時老闆在場, 跟我寒軒過後懇求我給他20天時間找人,
: 我當時無多做反應, 只問第二頁該填何日,
: 回20日, 於是乎填妥如下述:
: 第一頁: 預計離職日 -> 2013/7/1日
: 離職時間 -> 2013/7/(空白)日
: 第二頁: 願意於102年7月20日離職
: 老闆過目後稱妥當, 感謝你, blablabla.
: 贅述如此, 問題為, 我是否依照勞基法只消做到7/11號即可,
: 還是真得做到7/20日?
: 感謝各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37.208
※ 編輯: ESONG 來自: 1.169.37.208 (07/19 22:23)
※ 編輯: ESONG 來自: 1.169.37.208 (07/19 22:24)
→
07/19 23:35, , 1F
07/19 23:35, 1F
→
07/19 23:55, , 2F
07/19 23:55, 2F
→
07/20 00:26, , 3F
07/20 00:26, 3F
推
07/21 00:44, , 4F
07/21 00:44, 4F
→
07/21 00:45, , 5F
07/21 00:45, 5F
推
07/22 00:26, , 6F
07/22 00:26, 6F
→
07/22 20:39, , 7F
07/22 20:39, 7F
→
07/22 20:39, , 8F
07/22 20:39,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