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個資保護法中的個資,是否包含個人照片?
個資法第二條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
、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如果是的話,那表特版中拍照並公開的行為是否屬違法呢??
第二條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
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另外個資法十九條中的特定目的,所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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