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專技人員中「自行執業」是指??(補上公函)

看板LAW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2/27 21:43),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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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友大家好 小妹最近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健保局近期發函要求眾導遊領隊以專技人員身分「自行執業」之身分投保 請問自行執業的意思是...?? 自己執行業務?? 自行執行業務?? 自己可承攬業務?? . . . 諸如此類的 怎樣解釋考試院專技人員自行執業之定義?? 麻煩大家了 謝謝(鞠躬) 以下附上公文內容及導遊領隊之相關條文 ----------------------------------------------------------------- 主旨:台端具導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且自行執業,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自102年1月1日起,應以第1類第5目 被保險人身分加保,敬請於文到1個月內改以適法身分加保,以符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按「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6類:一、第1類:...(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雇者。(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二、第2類:(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 參加職業工會者。...三、第3類:(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 從事農業會工作者。(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 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會工作者。」、「第1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2類及第3類被 保險人;第2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3類被保險人;...、「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 第5目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或其他法規取得   執業資格之人員」為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10條、第11條及本法施行細則 第11條所明定。 二、又依憲法第86條規定:「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一、公務人員任   用資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及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執業   ,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本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係指具備經由現   代教育或訓練之培養過程獲得特殊或技能,且其所從事之業務,與公共利益或人民   之生命、身心健康、財產等權利有密切關係,並依法律應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人   員;其考試種類,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及「本法第2條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考試種類如下:一、律師、會計師、專利師。二、建築師、各科技師。 三、醫師、...。四、獸醫師。五、社會工作師。六、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不動 產經紀人。七、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記帳士。八、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九、民間之公證人、法醫師。十、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牙體技術 生。十一、引水人、驗船師、航海人員。十二、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十三、專責報關人員。...」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條、第2條及其施行 細則第2條所明定。 三、依上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在健保投保身分之認定,本局   係以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且自行執業   者為準據。又經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且自行   執業者。縱具職業工會會員資格或農會、水利會或漁會會員資格,依本法之規定,   亦應以健保第1類第5目被保險人(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身分投保,不得以   第2類被保險人(即職業工會會員)或第3類(即農會、水利會或漁會會員)身分   參加健保。同理,如民營機構之受雇者同時兼具職業工會會員或農會、水利會或   漁會會員身分者,應以健保第1類第2目、第3目被保險人(即受雇者)身分投保,   不得以第2類或第3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健保,特此說明。 ------------------------------------------------------------------------------ 以下為導遊領隊之相關法規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領隊人員管理規則亦同) 第3條 專任導遊為長期受雇於旅行業者。 特約導遊為臨時受僱於旅行業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而執行導遊業務之人員。 第21條 導遊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接受雇用之旅行業或招請之機關、團體之指導與監督。 第27條 十三、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 第 28 條 導遊人員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處罰。 發展觀光條例 第32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 請,始得執行業務。 第58條 二、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或觀光產業經營者雇用之人員,違反依本條例所頒佈之命令者經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綜合以上條文,導遊領隊為專技人員沒問題,但「自行執業」四字則有爭議。 導遊領隊因受上述兩項法令規範,不能自己招攬業務,掛招牌營業。 難道這樣還算自行執業嘛? 我們的疑惑在這裡。 寫了意見信到信箱,收到下列回覆:(一 二與公文法條內容相同,此不贅述。) 三、依上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稱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健保投保身 分認定,係以經考試院專技人員考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且自行執業者為準據。又全民 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概念是相對於受僱者而 言,受僱者以領取薪資所得為主要報酬,且需依雇主之指示從事業務;自行執業者則是為 自己執行業務,賺取之報酬皆可歸己,是否接受機關、團體委託,可由自己決定。 四、導遊、領隊人員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所受之規範,與前述內容並未牴觸,渠等於 領取執業證期間,除已受旅行業僱用者外,具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並無 疑問,縱使同時具有職業工會會員資格,依本法第11條規定,仍應以健保第1類第5目被保 險人(即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身分投保,不得以第2類被保險人(即職業工會會員)身 分參加健保。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246.108

02/27 22:59, , 1F
醬油(導遊)公會投保啦........
02/27 22:59, 1F

02/27 23:50, , 2F
請想想醫師自己開診所是怎樣的就知道。
02/27 23:50, 2F

02/28 09:01, , 3F
所以就是指可以自行開業招攬客人的意思嗎??
02/28 09:01, 3F

02/28 09:02, , 4F
但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擅自經營旅行業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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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非旅行業執行導遊業務時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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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05, , 6F
受停止執業之處分,仍繼續執業者,廢止其執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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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08, , 7F
兩者相加又該做何解釋? 這樣的法令沒有相抵觸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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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10, , 8F
一個是投保,一個是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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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11, , 9F
這兩個動作啥時牴觸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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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36, , 10F
恩..專技人員認定沒錯但自行執業...??導遊領隊受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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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37, , 11F
但因受限於觀光法規導遊領隊並不能開業招攬客人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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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37, , 12F
這樣在認定上 也沒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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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導遊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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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受政府機關 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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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 09:42, , 15F
也就是說 導遊處於被動的狀況,而與醫師的主動不同吧?
02/28 09:42, 15F
------------------------------------------------------------------------------ 收到衛生署的來函內容提到 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以下稱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之健保投保身分認定,係以經考 試院專技人員考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且自行執業者為準據。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第1類第5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其概念是相對於受僱 者而言,受僱者以領取薪資所得為主要報酬,且需依雇主之指示從事業務;自行執業者則 是為自己執行業務,賺取之報酬皆可歸己,是否接受機關、團體委託,可由自己決定。 可以這樣的解釋...?? ※ 編輯: mapleying 來自: 114.44.211.29 (02/28 09:51)

02/28 10:31, , 16F
請把全篇公文打出來吧,沒頭沒尾大家很難幫您看懂公文...
02/28 10:31, 16F

02/28 10:40, , 17F
恩...好的,非常不好意思。給我點時間,我將全文打上。
02/28 10:40, 17F

02/28 11:37, , 18F
個人認為這是衛生署的 "通函",而非"針對醬油"做解釋吧...
02/28 11:37, 18F
※ 編輯: mapleying 來自: 114.44.211.29 (02/28 13:38)

03/04 00:21, , 19F
推 "通函" XDDD
03/04 00:21, 19F
文章代碼(AID): #1HBWryO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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