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這樣違反個資法嗎?
我了解大家的意思了,謝謝大家。
附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539號判決部分內容供大家參考。
「惟查,戶籍登記資料,關係個人隱
私,不得任意公開,故戶籍法第9條規定:「本人或利害關
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或交付謄本;申
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藉以防範
非法請領他人之戶籍謄本,而影響其權益。至利害關係人依
上開戶籍法第 9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閱覽戶籍登記資料
或交付謄本時,戶政機關於受理申請時,自仍應依職權審認
申請人資格,所提證明文件是否足資證明與當事人有利害關
係及是否確有依其申請而交付戶籍謄本之必要,作為准駁申
請之依據,以確保個人隱私不致任意公開。又所謂利害關係
人,依一般觀念係指與權利義務之得喪變更,有直接利害關
係者而言。」
「內政部95年12月6日台內戶字第0950185166號令訂定「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
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條規定:第1點第2款所稱利害關係人,
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 ,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者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 ; 與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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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申請戶籍謄本應該是行政處分吧?
我既然是該行政處分的利害關係人,
為何戶政機關不需要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請我陳述意見或於行政處分做成後告知呢?
※ 引述《phantomli (旅人)》之銘言:
: ※ 引述《mitransition (被排擠的空氣)》之銘言:
: : 各位前輩好:
: : 以下有三個個資法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 : 1.
: : 母親起會擔任會首後因故倒會,
: : 由於會錢係透過支票方式存入我名下郵局戶頭,
: : 因此成為多起民刑事案件之被告。
: : 然google結果戶籍地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範圍,
: : 因此原告等人究竟是如何「合法」取得我的戶籍地地址?
: 戶籍法第 65 條
: 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申
: 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
: 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 戶籍謄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
: 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一)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二)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三)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 (五)戶長與戶內人口。
: (六)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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