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刑法總則-行為主體錯誤

看板LAW作者時間11年前 (2013/02/05 21:32),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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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個關於行為主體錯誤的觀念 在保成函授的筆記跟課本看到矛盾的地方 課本舉例: 甲在海基會服務,辦理公證業務,以為自己並非公務員而收受賄賂 解釋: 由於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自己已具備的這一層身分關係, 從而不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講義舉例: 甲在自來水公司上班,以為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禮 解釋: 仍然成立收賄罪→只要知道自己在收禮,即可認為具備收賄故意 同樣都是誤認自己不是公務員而收賄 為何一個阻卻故意一個卻仍視為具備收賄故意?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120.19 ※ 編輯: icebeauty 來自: 36.233.119.74 (02/05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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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基會員工嚴格說來不是正式公務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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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2:03, , 2F
如果用第16條來看的話 兩個都成立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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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第17條 海基會受託行使公權力,處理公務應該是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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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可以預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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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猜想 有錯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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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條是違法性意識錯誤、17條是加重結果犯,樓上誤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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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想清楚這是事實面的錯誤還是法律面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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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8:03, , 8F
謝謝樓上幾位的回答,所以有沒有意識到自己是公務員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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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6 18:04, , 9F
不重要,只要有收賄的行為就成立收賄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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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4Ge3b-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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