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子女撫養父母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dreamcoat (-----------------------)時間13年前 (2013/01/29 12:28)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ackchuang (小莊)》之銘言:
: 小弟和女友今年即將踏進紅毯。
: 但有些民法上的問題想在這裡請教各位。
: 女友的父親,曾在十五年前性侵過她。
: 當時她的家人沒有人舉發牠。
: 也就是船過水無痕。
: 那目前她的父親是無業狀態。
: 若日後她父親回過頭來,
: 要我女友撫養牠。
: 不然就告棄養。
: 能有什麼樣的方法可以自保嗎?
: 是要在法庭上和法官坦白這一切嗎?
: 據我所知道的,法律追訴期好像快過了。
: 而且時間久遠,也無證據了。
: 也就是說日後她父親真的用這一招。
: 我們也只能花錢消災嗎?
民法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
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 "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
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
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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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規定,原PO女友有第1118-1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受到父親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
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另外情節重大的情形,法院得"免除"原PO女友的扶養義務。
至於怎樣的情形歸類為情形重大,因為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需由法官判斷。
以上是我的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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