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公寓大廈漏水何謂共同管線?

看板LAW作者 (溶在咖啡裡的糖粉)時間13年前 (2013/01/29 10:55), 編輯推噓8(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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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helyl ()》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簡單敘述一下 : 樓下今天發現客廳會漏水 經大樓水電工調查後說是樓上(我們家)的污水排水管漏水 : 明天要到樓下一起會勘 : 根據管理室主管的說法是:本大樓污水排水管漏水 由樓上負責修繕費用 : 該主管說:這種情況無法預防保養 只是遇到了就要維修 : 幸好據說樓下客廳天花板沒有裝潢 (文長部分恕刪)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 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 所述排水管位於專有部分共用壁內,屬規定所謂其內之管線。當因自然 使用損耗時,原則上由共用壁雙方共同分攤費用並無疑義。但若有可歸責事 由,證明是某方造成管線破裂致生漏水,譬如裝潢時管線規劃不當、人為破 壞等等,由該方負擔全部費用。又若對歸責事由有爭議,訴訟時法院會指定 專業機構來鑑定,譬如建築師公會。不過鑑定費不便宜,會發現往往比修繕 費還高。 另一個關於社區規章的問題,應先查明該規章係如何產生?法定名稱叫 「規約」,需經區權會決議才生效力。如果只是管理公司或管委會自行擬定 ,非屬規約,故並非所有住戶應共同遵守之事項。 再者,若你所謂的社區規章非經區權會決議,或決議時出席與表決人數 不符法定或規約之約定門檻,可提起確認無效之訴。反之,若決議程序合法 或合乎規約,但你認為決議內容顯失公平,可以於決議後三個月內提起撤銷 決議之訴。 (這一段講的東西其實是很後面的手段了,建議還是好好地溝通一下。其  實全由樓上負擔也不算不公平,如果妳們社區住戶都遵守那個規章,哪  天你跟你家樓上的共用壁發生漏水時,不也是由樓上全額負擔修繕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0.7.32 ※ 編輯: poety 來自: 220.130.7.32 (01/29 10:59)

01/29 12:13, , 1F
您好 後來會勘是我們廚房污水管通過樓下天花板通往主管這段
01/29 12:13, 1F

01/29 12:15, , 2F
目前估計只是小錢所以應該會我們付了就算了 不過還是想請教
01/29 12:15, 2F

01/29 12:16, , 3F
這種情況算不算所謂共同部分可以要求上下樓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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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17, , 4F
簡單說 是排我們家污水沒錯 但也很難說是我們不當使用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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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18, , 5F
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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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19, , 6F
妳有保養義務 年久自然耗損也算你的 XD
01/29 12:19, 6F

01/29 12:20, , 7F
這種情況 是否就是要證明「是誰用壞的?」才能談歸責樓上?
01/29 12:20, 7F

01/29 12:21, , 8F
不 如果可以判定年久耗損肯定是雙方共同負擔 現在問題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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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21, , 9F
你不能證明是別人 就是你的責任 XD
01/29 12:21, 9F

01/29 12:22, , 10F
舉證是樓上方要負責嗎?不是很懂 能否請板友回答詳細一點
01/29 12:22, 10F

01/29 12:35, , 11F
管線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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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35, , 12F
剩下的 妳兩個板都PO的舉證責任一定有文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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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36, , 13F
想弄清楚原則 自己爬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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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2:44, , 14F
通過天花板的廚房汙水管要如何時常保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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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3:08, , 15F
自然損耗就是共用壁雙方共同分攤,這應該沒什麼爭議
01/29 13:08, 15F

01/29 14:03, , 16F
敲開 啊 不能那就出事就賠就是了 哪種划算自己選就是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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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15:05, , 17F
賠償歸責性應是樓上住戶或者當初架設好管路的廠商
01/29 15:05, 17F

01/29 15:07, , 18F
這種管線一般是不太可能時常去保養或維護 如果要歸責
01/29 15:07, 18F

01/29 15:08, , 19F
樓下的住戶 對他們的法益似乎也不太衡平
01/29 15:08, 19F

01/29 15:10, , 20F
且受損的是樓上住戶的廚房汙水管線 並非共同管路
01/29 15:10, 20F

01/29 17:00, , 21F
樓上兩位到底有沒有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的規定? 而且也
01/29 17:00, 21F

01/29 17:02, , 22F
太擴張對歸責的認定了吧。多找找相關資料跟主管機關的見解吧
01/29 17:02, 22F

01/29 17:34, , 23F
"專有部分"四字放在前表示指上下方共同專有非"單方"專有
01/29 17:34, 23F

01/29 19:27, , 24F
借這標題問一下 如果不確定是樓上的問題 但管委會卻要求
01/29 19:27, 24F

01/29 19:28, , 25F
要打開牆來查看 如果到時發現不是樓上漏水的問題 那誰要
01/29 19:28, 25F

01/29 19:28, , 26F
來負責敲開牆及裝補的費用呢?
01/29 19:28, 26F

01/30 18:42, , 27F
謝謝 會參考相關見解或判例 但不會當作是絕對性的指標
01/30 18:42, 27F

08/12 23:22, , 28F
太擴張對歸責的認定了吧 https://noxiv.com
08/12 23:22, 28F

09/15 06:32, , 29F
這種情況算不算所謂共同 https://daxiv.com
09/15 06:32, 29F

11/07 05:03, , 30F
你不能證明是別人 就是 https://daxiv.com
11/07 05:03, 30F
文章代碼(AID): #1H1peNBv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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