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房屋漏水..寄存證信函
租賃這房租從101年3月至12月陽台、廁所、房間天花板屋頂均漏水...
這期間也通知過房東,房東都有請一位抓漏的來修理,但已經修理四次了...
還是依舊漏水,而且房東因為很小氣的緣故一直凹人家保固(因為搬進來之前房東有
請那位抓漏師傅重做過天花板,搬進來住又漏水又花了兩萬元之後就不願意付錢了)
導致抓漏那位師傅不太爽,每次都有點故意治標不治本!!!簡單來說就是敷衍房東!
然後變成我家人每次都要在家等那位師傅來修理,又修不好,叫房東請別人來修理
房東也不願意,意思是說請別人要再多花錢,請這個師傅可以凹他保固不用付錢!!
但是現在家人耐心已經被磨光了!!我們可以寄存證信函去請房東於七日內請別的人
來修理嗎?如果沒有請別人修理,我們就按民法430條自行修繕從租金扣除之???
簡單來說我們就是要請別人用到好,不要再請那位兩光師傅了啦!!房東又不要??
這樣子可以寄存證信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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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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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條的意思是租賃物的保持義務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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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簽了五年...~"~
※ 編輯: t77741122 來自: 1.163.24.194 (12/11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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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簽的,她不太識字,我人也不在場..她是想說要住就住久一點
當初她要簽之前就有勸過她別簽這麼久!可是非得一意孤行..唉
※ 編輯: t77741122 來自: 1.163.32.76 (12/21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