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使用過撿到的悠遊卡後交到警局

看板LAW作者 (啪奇在鍵盤上睡著了)時間11年前 (2012/11/27 23:21), 編輯推噓0(0024)
留言24則, 6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想請教 在超商撿到一張悠遊卡 過幾天搭捷運使用後 發現裡面錢不少 補回一百元(超過使用的金額) 交到警察局 在警局一開始是說撿到卡片 詢問過程中有向警察說明自己有使用過 警察有問使用過程 以及有沒有簽單明細收據等資料 我回答搭捷運所以沒有 警察說那還好不是大事 後來警察在一張使用過的A4紙張背後留下我的聯絡資料 說有人來認領的話再聯絡我 --------------------------------- 現在因失主有報案 承辦警察找我去做筆錄 電話中說我是侵占遺失物是公訴罪 要我帶對自己有利的資料 想請問這樣我算是有自首嗎? 卡片交回去的時候 沒有做記錄只有簡單問話 這樣我做筆錄的時候說出來 會有用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98.123 ※ 編輯: inzoo10 來自: 123.193.198.123 (11/27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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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值會有明細,把明細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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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捷運站儲值的 沒有列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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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是不小心跟自己的卡片混用到,後來發現拿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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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用過的金額捕還給卡片,然後抽空交給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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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細是可以從電腦查的......警方當然只能先以侵佔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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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送辦(因為你用了),到檢察官那邊就說不小心誤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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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用的額度捕還,才交給警方,儘可能讓檢察官認定無侵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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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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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回補金額顯然是無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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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夠歐....要走不小心誤用,不然若承認自己確實有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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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只是後來良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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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良心發現」<=檢方要證明。 有回補+交與警局甚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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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根本無「易為所有」之故意,構成要件故意都未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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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誤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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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當初向警方自白時說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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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方自白一開始是說撿到卡片 在哪裡撿到 警察要留資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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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但是我有使用過搭捷運 有補回 接著警察詢問卡片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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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 使用的時候有沒有簽單收據明細 我回答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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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說那還好應該不會有盜刷的問題 然後問說卡片哪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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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 是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買 我回答是 資料也留完就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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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用過的金額捕還給卡片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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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27, , 22F
把用過的金額捕還給卡片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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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4:51, , 23F
圖吧.....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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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20:47, 5年前 , 24F
有回補金額顯然是無不法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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