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侵占還是竊盜?

看板LAW作者 (斑鳩明)時間13年前 (2012/11/21 16:51), 編輯推噓1(1017)
留言18則, 6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最近和朋友討論一個小問題.. 某甲是國營鐵路局火車站站務員,一日,在移動中的火車上拾獲手機一只,由於手機 新穎,某甲並未將手機繳回站務點,而是將其帶回住所,並被某甲兒子乙發現,某甲 敵不過某乙要求,將手機交給了某乙,並囑咐千萬不要撥打電話。然某乙好奇心使然 之下插入自己之SIM卡撥打電話,終究被電信警察查獲,原來失主丙已報警。問甲、乙 各犯何罪? (這不是國考考題,是兩個月前發生的一件事情) 乙的部分討論收受贓物沒有問題.. 至於甲的部分呢?? (沒有要解題所以就兩方所講的稍為寫一下) A認為,某甲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理由: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拾取乘客遺失之手機且不歸還,並易他人持有為自 己所有,違法且有責,應論337侵占遺失物。 B認為,某甲成立竊盜罪(加重竊盜罪) 理由: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手機為可能某丙之物卻不積極歸還,於失主鬆 弛持有手機的狀態下易失主持有為自己持有,違法且有責,應論320竊盜罪,並依照321 條加重。 B也認為,某甲成業務侵占罪 理由:某甲受雇於鐵路局任站務員,遺失物管理也為某甲業務內容的一部分,某甲拾獲 手機,應依業務上之責任攜回站務室做登記進行招領程序,基於失主信賴台鐵人員對於 拾獲遺失物應具有積極的保管及招領的行為,某甲的行為違背了失主的信賴,並利用擔 任站務員之職務機會侵占手機不還,構成336條業務上之侵占罪。並依134條加重。 以上... 不才認為業務侵占的部分... 如果這樣按照B的說法有點牽強,畢竟丙並不是自己基於 自己的信任交付了手機給甲,所以有點說不過去... 而且丙事後也不知道手機被甲撿走,兩者間也沒有任何的具體交付行為.. 所以自己比較偏向侵占遺失物和加重竊盜的部分...或屆時會有法條競合的狀況產生 不過因為沒辦法把甲抓來問話.. 所以事發當時的詳細資訊到底為何我也不清楚.. 不知道實務上檢察官會有何見解? 亦或是我有部分沒有考慮到? 還請版上的各位指點~ 感謝了~ :) -- 小蘿莉們,當痴漢的第一要件是什麼呢?太棒了,等等放學後都到體育室來(夾) /                 / / 囧                 / 囧 莊重~ 謹慎~ 誠實~ <@m              / || / / / || ● ● ● / \/ \● \● \● ▲ ▲ ▲ ▲ ▲ ▲ By >w<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2.227.73

11/21 16:53, , 1F
1.甲業務侵占罪 不是侵占遺失物 也不是竊盜罪
11/21 16:53, 1F

11/21 16:53, , 2F
2.乙要討論有沒有收受贓物 
11/21 16:53, 2F

11/21 16:57, , 3F
乙構成收受贓物罪,收受前已知為贓物...
11/21 16:57, 3F

11/21 16:58, , 4F
如果甲撿到手機知道可能是附近某一人持有卻拿走呢?
11/21 16:58, 4F

11/21 17:44, , 5F
B的見解似有矛盾,竊盜與侵佔本質不同,如何同時成立?
11/21 17:44, 5F
B認為可能是侵占也可能是竊盜其中一個..

11/21 17:46, , 6F
竊盜或侵占,自題目無法得知,這與被害人之管領力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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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17:47, , 7F
管見,侵占或業務侵占,須有一合法之法律上或契約取得持
11/21 17:47, 7F

11/21 17:48, , 8F
有,如題,甲為列車人員,並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去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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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17:49, , 9F
他人手機。因此,可能者為侵占遺失物罪。
11/21 17:49, 9F

11/21 18:33, , 10F
乙要已知為贓,才行吧.....
11/21 18:33, 10F

11/21 18:33, , 11F
甲本負有繳回拾獲物職責,占為己有就是業務侵佔無誤...
11/21 18:33, 11F

11/21 18:33, , 12F
信賴部份倒是另外一回事....
11/21 18:33, 12F

11/21 18:34, , 13F
甲336業務侵占.因為於業務執行關係而取得支配管領之物品
11/21 18:34, 13F

11/21 18:35, , 14F
都可以稱之為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品.乙349贓物罪但351免刑
11/21 18:35, 14F
※ 編輯: bencheming 來自: 175.96.246.167 (11/21 22:56)

08/12 23:15, , 15F
2.乙要討論有沒有收受 https://muxiv.com
08/12 23:15, 15F

09/15 06:27, , 16F
都可以稱之為業務上所持 https://daxiv.com
09/15 06:27, 16F

11/07 04:50, , 17F
B的見解似有矛盾,竊盜 https://daxiv.com
11/07 04:50, 17F

12/31 20:47, 7年前 , 18F
甲336業務侵占.因為 https://daxiv.com
12/31 20:47, 18F
文章代碼(AID): #1Gh9OjDW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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