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侵占還是竊盜?
最近和朋友討論一個小問題..
某甲是國營鐵路局火車站站務員,一日,在移動中的火車上拾獲手機一只,由於手機
新穎,某甲並未將手機繳回站務點,而是將其帶回住所,並被某甲兒子乙發現,某甲
敵不過某乙要求,將手機交給了某乙,並囑咐千萬不要撥打電話。然某乙好奇心使然
之下插入自己之SIM卡撥打電話,終究被電信警察查獲,原來失主丙已報警。問甲、乙
各犯何罪?
(這不是國考考題,是兩個月前發生的一件事情)
乙的部分討論收受贓物沒有問題..
至於甲的部分呢??
(沒有要解題所以就兩方所講的稍為寫一下)
A認為,某甲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理由: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拾取乘客遺失之手機且不歸還,並易他人持有為自
己所有,違法且有責,應論337侵占遺失物。
B認為,某甲成立竊盜罪(加重竊盜罪)
理由:某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手機為可能某丙之物卻不積極歸還,於失主鬆
弛持有手機的狀態下易失主持有為自己持有,違法且有責,應論320竊盜罪,並依照321
條加重。
B也認為,某甲成業務侵占罪
理由:某甲受雇於鐵路局任站務員,遺失物管理也為某甲業務內容的一部分,某甲拾獲
手機,應依業務上之責任攜回站務室做登記進行招領程序,基於失主信賴台鐵人員對於
拾獲遺失物應具有積極的保管及招領的行為,某甲的行為違背了失主的信賴,並利用擔
任站務員之職務機會侵占手機不還,構成336條業務上之侵占罪。並依134條加重。
以上...
不才認為業務侵占的部分... 如果這樣按照B的說法有點牽強,畢竟丙並不是自己基於
自己的信任交付了手機給甲,所以有點說不過去...
而且丙事後也不知道手機被甲撿走,兩者間也沒有任何的具體交付行為..
所以自己比較偏向侵占遺失物和加重竊盜的部分...或屆時會有法條競合的狀況產生
不過因為沒辦法把甲抓來問話.. 所以事發當時的詳細資訊到底為何我也不清楚..
不知道實務上檢察官會有何見解? 亦或是我有部分沒有考慮到?
還請版上的各位指點~
感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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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蘿莉們,當痴漢的第一要件是什麼呢?/ 太棒了,等等放學後都到體育室來(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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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 囧 莊重~ 謹慎~ 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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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認為可能是侵占也可能是竊盜其中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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