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揚言自殺是否構成恐嚇

看板LAW作者 (吱吱c(〒 w 〒 )a∫ 崩潰)時間11年前 (2012/10/22 02:41), 編輯推噓1(106)
留言7則, 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今天跟別人討論到這個議題 如果(分手)男女友間或是親人間~(就是有一定感情聯繫的關係中) 揚言說如果你不見我我就自殺~或是不接我電話我就自殺 是否可以構成恐嚇(刑) 及是否有民法上侵權撫金請求的的可能? 我認為~恐嚇危害安全應該是要加害生命身體使對方畏懼 生命身體應該是對方或是第三人而不包括自己~ 因為自殺並不會使對方有不安全~不屬於惡害的通知 對方確認為~ 這種狀況衡諸一般民情就是會造成對方的不安 所以才會很多人用自殺威脅 有造成身體(心理健康)害怕、不安 屬於惡害的通知 所以應該要成立 所以想請問一下 1. 實務或學說上~揚言自殺是否可以構成恐嚇罪(刑305)呢? 2. 揚言自殺是否可以請求民法195造成侵害而請求慰撫金呢? 純討論~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66.205 補充一下~看一下實務的判決 大部分揚言自殺的都會附帶 做鬼來找你 做鬼也不會放做你 導致成立惡害的通知而構成恐嚇 不過我是想討論是單純說要自殺 ※ 編輯: DPPIsBitch 來自: 1.162.66.205 (10/22 02:47)

10/22 02:52, , 1F
恐嚇是對被害人將來惡害的通知 揚言要自殺很明顯是通知
10/22 02:52, 1F

10/22 02:52, , 2F
相對人自己將來的惡害 很難成立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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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2:54, , 3F
同理 既然這種不確定的危害宣言的對象是自己 很難想像
10/22 02:54, 3F

10/22 02:55, , 4F
會對被通知人造成任何權利侵害 邏輯上也想像不到有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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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02:55, , 5F
條的適用 原PO打196應該是手誤 就推定是討論民法195
10/22 02:55, 5F
手殘按錯了XD ※ 編輯: DPPIsBitch 來自: 1.162.66.205 (10/22 02:57)

10/22 03:59, , 6F
..... @ @ 這篇讓我想起某位害怕某樹葉的XX XD
10/22 03:59, 6F

10/22 18:50, , 7F
這時後千萬不要嘴賤或嘴砲。
10/22 18:50, 7F
文章代碼(AID): #1GX474TP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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