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民法姻親關係

看板LAW作者 (找到自己)時間11年前 (2012/10/20 20:09), 編輯推噓5(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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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Zynx (Zynx)》之銘言: : 第一次在這邊發文 請多指教 : 是這樣的 : 我想請問 : 如果配偶死亡後又再婚 : 跟原本配偶那邊家族的姻親關係如何 : 我是認為依據民法971條 : 姻親關係依然存在 : 講誇張點如果一個人剋死n個配偶 : 剋死後又一直再婚 : 那麼他可以同時存在n+1段姻親關係 : 記得補習班老師是說依然存在 : 可是在職訓練的老師卻看法不一致 : 以上 : 拜託大家幫我解惑 : 謝謝m(_ _)m 配偶死亡後再婚,再婚配偶與死亡配偶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是否消滅,的確是有爭議的。 採否定說學者認為,74年修正前舊法971條文:「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夫死妻再婚 ,或妻死贅夫再婚時,亦同。」經修正後,將後段部分刪除,顯見立法者的價值判斷是 再婚不消滅姻親關係;且按現行法反面解釋,也得到相同結論。此外,民間於夫死妻再婚 時,妻仍與前夫家保持姻親情誼者在所多有,故認定姻親關係消滅有違民間習俗。 另一方面,採肯定說學者則認為應考慮配偶一方死亡後,應有機會消滅與死亡配偶間之 姻親關係,較符合個人主義式的民法理念;且既已成立新婚姻關係,已有建立了新的姻親 關係,與死亡配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也尚無必要,為了避免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複雜化, 而認為應消滅姻親關係。 個人其實是贊同肯定說啦。 因為姻親關係留著也是一種累贅,人家既然都想要再婚了,何不給他(她)一個開展新生活 的機會?何苦非得要他(她)永遠被死亡配偶給羈絆。即便仍與死亡配偶親屬保持情誼,亦 屬個人自由,不應一概而論,不讓配偶死亡者有消滅姻親關係的機會。 至於否定說學者的解釋論,其實修法前的條文更大的問題是男女不平等,無論如何都應該 被刪除,故尚難說是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寧可承認是漏未規定,得類推適用。 以上拙見,願受各位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200

10/20 23:06, , 1F
推專業文;但我覺得,姻親關係是否該解消,也與「禁婚親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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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06, , 2F
制」可以開放到何種程度有密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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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49, , 3F
其實我不太清楚結論是什麼.實務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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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0, , 4F
不過我認為條文已明確規定就不該再有所謂的肯定或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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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23:52, , 5F
不過我不是專業的法律人.所以只是提出意見&隨便說說.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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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0:02, , 6F
我只確定姻親6親等不同輩份禁止結婚規定來看姻親關係一定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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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 00:03, , 7F
算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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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18:16, , 8F
樓上,你這麼確定喔?那如果戴東雄出題你肯定要哭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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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0:32, , 9F
正因條文不夠明確才有解釋空間,產生不同學說。否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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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0:33, , 10F
學者用反面解釋和立法解釋的方式;而肯定說學者則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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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00:35, , 11F
推適用。均屬合理的法學方法,故見解的採納屬價值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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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2 23:12, , 12F
算是存在。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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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6:24, , 13F
推適用。均屬合理的法學 https://da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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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04:43, , 14F
我只確定姻親6親等不同 https://no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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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20:45, 5年前 , 15F
推專業文;但我覺得,姻 http://yofuk.com
12/31 20:45, 15F
文章代碼(AID): #1GWfI5jq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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