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江國慶案與因果關係??
陸海空軍刑法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
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
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
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如果按照陸海空軍第三條來說,那些官員還是有資格受陸海空軍刑法
只是好像大家都用一般刑法來追溯??原因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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