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江國慶案與因果關係??

看板LAW作者 (ugvu)時間11年前 (2012/08/25 06:54),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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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刑法 第三條(喪失軍人身分之適用)   現役軍人犯本法之罪後,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仍適用本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凌虐部屬罪)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 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長官明知軍人犯前二項之罪,而包庇、 縱容或不為舉發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五條(不應懲罰而懲罰罪)   長官對於部屬明知依法不應懲罰而懲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限度以外之懲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六條(阻撓部屬陳情罪)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 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如果按照陸海空軍第三條來說,那些官員還是有資格受陸海空軍刑法 只是好像大家都用一般刑法來追溯??原因在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17.133.18

08/27 18:21, , 1F
主要還是時效問題,這幾條都沒有殺人重,而殺人又有除外
08/27 18:21, 1F

08/27 18:22, , 2F
之優先規定(第76條)~
08/27 18:22, 2F
文章代碼(AID): #1GE0OcQA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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