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相關疑問
您好, 我想請問一些勞基法的相關問題.
我的母親在一家花店工作, 她被老闆娘告知, 因為她沒有勞保 所以 不適用於勞基法.
勞基法應該是"受雇人" 即受勞基法保護吧? 還是需要有交勞保才受勞基法保護?
爬了 台勞動一字第059605號函 感覺 勞基法 跟 勞保 根本沒關係呀..
老闆娘是 老闆的老婆, 但老闆從來都沒說過花店交由她管理
(老闆娘自己想管就擅自到店面立起自己的規則),
老闆娘整天就是逼迫員工工作量提升, 達到要求後就更加提升工作量,
達不到就用言語侮辱謾罵.
不知是否適用於
勞基法 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我母親於該店工作已達5年以上, 老闆也有給她特休,
但老闆娘會扯一些理由出來不批准她特休,
然後一年下來特休都沒得休到, 也沒根據什麼理由, 純粹就不爽讓她休.
勞基法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因為我母親是店長, 店員做錯事情時老闆娘就會
扣我母親的獎金做為"連帶責任"的懲處,
我也不知是否適用於
勞基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母親工作的時候午餐都是邊做事邊吃, 沒有"完整的休息時間", 也不知這是否適用於
勞基法 第 35 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我母親也長期受到言語暴力謾罵, 有一天還哭著回家說"不想做了, 好痛苦"
不知是否適用於
勞基法 第 5 條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由於家境窮困, 家裡每個人都要工作才能夠讓家人生活,
母親忍辱為了求分工作卻要每日遭受老闆娘的霸凌,
怕丟了工作只好忍辱一直做,
又怕投訴了後老闆娘隨便扯什麼理由將我母親開除, 甚至資遣費是否會給都不知道.
個人是勸母親不要做了, 但母親一直堅持要做家裡才夠錢用,
母親也相信老闆娘會受到現世報.
曾經想過要去好好"問候" 老闆跟他老婆, 還好有爬一下法律網,
發現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由於老闆娘整天榨壓員工, 已經跑了一票人又招不到人,
在招不到人之下又更加施壓於剩下的員工身上, 剩下的都是一些五六十歲的大媽.
每位都要整天被個二十幾歲的小女孩用言語暴力問候, 大家都怕丟了工作不敢反抗回嘴.
不知道到底有什麼辦法好好的把老闆娘處理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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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1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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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樓上兩位推文不禁想講起八卦...
老闆原本是被前任老闆娘帶綠帽, 然後上了法院還打輸官司,
不但給了贍養費 還賠了店面.
前任還再把店面賣給老闆再坑一次, 老闆不懂經營花店, 後來遇到我母親.
母親就把花店經營了起來.
現任老闆娘是花店的客戶, 因為失戀所以來拜佛, 得知老闆單身後就整天纏著老闆.
在她還只是"女朋友"的身分下就整天在店內耀武揚威管東管西想表示自己是老大.
到今年初才跟老闆結婚.
恨就恨在施恩卻被仇報, 老闆現在過著月入百萬的生活過爽爽, 似乎忘了是誰救了他.
PS: 要是有錢買店面的話 我應該也不會在這po文了._.
所以還是乖乖去買威力彩等中頭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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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勞基法 一年也只是給一個月的平均薪資,
我不曉得有沒有10年, 所以只寫了肯定有5年以上
我要爭的就是一口氣讓老闆娘站不起來, 看是罰個很大的款 抓去關 還是關店面之類的..
有空的話我再去勞工局詢問看看有什麼解決方案吧.. 感謝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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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望回報, 只是仇報就over了,
請模擬你母親被一個比你年紀還小的小女孩羞辱個半年看看, 每天都羞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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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絕望尋死的機緣下我母親救了他, 不只是老闆找員工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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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曉得為什麼沒勞保, 我母親已經一把年紀了, 我是希望她可以休息了,
說到跳槽, 有2位離職的員工在店面後面的巷子自己開了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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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款已經被"鎖"起來了, 我母親現在只是個掛名店長,
剩下的事情全都是老闆娘在管, 只是老闆娘根本不懂且脾氣上有問題.
客戶量有在減少.
我會買隻錄音筆給我母親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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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年兩次了, 因為有些陰影非常討厭欠錢,
故貸款這種事恐怕這輩子是不會做的, 在來這跟法律毫無關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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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花店都先收錢的, 而且每晚都會交接清算, 所以收帳出問題一天內都會知道
員工收錢犯錯的範圍大概都是錯個幾十到幾百塊,
然後員工犯錯就會扣我母親的獎金, 因為我母親是掛名店長, 但職權早被架空
就跟當兵一樣吧, 有事你扛, 爽事沒你的分的那整感覺.
母親則是樂天的說 "她想扣就給她扣吧."
若別人收錯錢還叫我母親賠償的話, 提告應該沒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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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上就是店長, 老闆娘有在店內裝監視錄影與錄音,
所以證據直接從他們那邊拿還比較快, 而薪資都是固定時間發的,那也能做在職證明.
就以上推文給我的感覺就是反正台灣就是鬼島人家老闆想怎麼玩死你都只能忍,
除非玩到危及生命財產才必須拿證據保護自己.
某種程度上對於生於此島感到悲哀呀, 難怪木炭這麼熱賣.
※ 編輯: virkful 來自: 1.162.19.236 (07/26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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