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工讀生簽約是否有效

看板LAW作者 (= =)時間12年前 (2012/06/28 02:41), 編輯推噓1(1018)
留言19則, 4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因為最近另外找到另外一份工讀的工作 現在的工作我在6月中已經提出離職 新工作需要我現在就要過去了(我沒提到我目前是有工作的) 但是現在的工作是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 例:我六月中提出離職就要做到七月中才能 離開 當初有簽一份合約 其中就是如果提前離職或者無故曠職會被扣5000元的違約金 我就打電話給現在工作的老闆說 我想提前離職 他就說 我為什麼要提前離職 我說有找到更理想的工作 總結就是 如果提前離職就是要扣當月5000元 (時薪第一個月沒有103元/h 要滿一個月考試過了才會升103元/h 但是這其中他嫌我 表現太差 將時間延長到兩個月才能考試 請問這樣是違法的嗎?) 我爸去問了他朋友說這份合約是不具法律效力的 請問這份合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已滿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3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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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元/h的部分,是雇主用人考評的契約利益變更權限,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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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就不用管了(早加薪、晚加薪是他可以決定的)只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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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本時薪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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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不定期契約離職期前告知的部分,就參照勞基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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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準用第16條之規定就可以了。(其實沒有也沒差,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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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議這樣做~)若是該工讀為定期契約(有講好作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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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適用,會有違約金的問題~要另外走民法第251、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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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違約金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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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老闆亂扣錢,會有勞基法第26條的刑事責任(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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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第7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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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不定期契約 根據勞基法16條 我有前10日預告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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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還會有違約金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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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部分是怎樣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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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一開始上班三天後 他就拿一個契約 上面是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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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契約 其中講了一些 如果店裡東西毀壞賠償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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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項就是如果無故曠職或提前離職扣當月薪水5000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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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特殊情況可提出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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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就說 同意的話 就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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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 20:37, 5年前 , 19F
符合基本時薪就可以了。 https://muxi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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