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home-sale 看板 #1FdyCNPs ]
如提
是因為家人有一15坪的40年透天一樓(土地25坪)被親戚佔用
目前該親戚自己使用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已經過世了
繼承人乃是家人2/3 親戚1/3 家人沒有住在那裡
所以親戚就一直占用此屋 住在裡面 並且表明不會配合繼承過戶事宜
除非家人願意低價賣給他 所以到目前都沒有過戶並且被列管了
從他佔用到目前已經八年多了
之前有問過朋友 建議要寫存證信函
表明家人並沒有和他收租金 該親戚是非法佔有之類的 避免以後拿不回來
或是法官認定家人默許給親戚使用
請問該怎嚜寫呢?
請問寫的重點方向是什麼呢? 是表明立場說明我們家人沒有說要給他住 ,
但是也沒有租賃關係? 還是表明我們基本上並沒有同意"借"他使用?
那他目前居住的事實應該就叫做什麼呢???
範本我可以上網找 但是希望有人可以告知我們寫的方向是什麼?
目的是希望不要產生佔用N年 親戚就可以擁有該筆土地/或建物的情況
感謝大家幫忙了
感恩
PS 對了 我上網查資料 感覺我家人的案子是否屬於下列狀況呢 :
成立的法律關係叫---無償使用借貸
(參照民法第464條) 則依民法第470條第2項規定 你媽媽可以隨時終止這種借用關係
而終止的意思表示 必須已通知到他 且如果後來提起訴訟還必須證明有通知 因此可以用
如存證信函或錄音方式
終止借用關係通知後 他如果還不搬 就可以提起無權占用房屋請求遷讓返還房屋之訴訟
訴訟中 你必須提出已終止借貸通知的證明(也就是前述錄音或存函)
http://www.taiwan123.com.tw/lawzone/maindetal.asp?law_type=37&id=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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