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寓大廈停車位管理辦法

看板LAW作者 (Rone)時間14年前 (2012/03/15 11:2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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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熱心版友的建議... 我擬了一份提案 再請各位協助看一下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修正?? 感謝m(__ __)m 【提案】 主旨:有關「OO停車場管理辦法」不生效力。 說明: 1. 依據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十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2. 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 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3. OO社區住戶規約第三十五條「有關本公寓大廈共同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使用管理 之其他未盡事宜、本規約未規定者,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制頒「管理辦法」規定之」。 4. 目前OO社區僅授權管委會另訂”共同部份”及”約定公用部分”之管理辦法,而 非”約定專用部分”,針對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或由規約定之;「OO停車場管理辦法」之訂定有越權行為之嫌。 5. 因此本人主張民國101年X月X日所訂定之「OO停車場管理辦法」不生效力。 6. 建議:廢除民國101年X月X日所訂定之「OO停車場管理辦法」,重新召開或待下 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經表決後重新訂定之。 ※ 引述《purbowl (Rone)》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一個疑惑~~ : 我們是新社區...年初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訂定"社區規約" : 管委會成立後經過開會訂定了一些"管理辦法" : 其中"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中規定 : 「平面停車位及機車停車位應分別停放汽、機車 : (註:機車不得停放汽車停車格內) …」 : 我覺得不太合理...我有去爭取...但是管委會態度不積極... : 現況: : 1. 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部分" : 2. 根據公寓大廈住戶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 而我們的社區規約第十三條 : 「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請物堆放雜物;停車位以外空間,請勿任 : 意停放車輛及放置雜物…」 : 並無明定不可停放機車/腳踏車 : 另外...社區規約第三十五條:未盡事宜 : 「有關本公寓大廈共同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使用管理之其他未盡事宜、本規約位規定者, : 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制頒「管理辦法」規定之。」 : 問題: : 我可以主張現行"社區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嗎??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約定專有部份"應該是要經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 : 才可做更嚴格之限制使用吧~!? : (我們規約中並無限制停車位僅可停放汽車,僅寫"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請物堆放雜物") : 而且歸約中無授權管委會可另制頒"管理辦法"限制"約定專有部份" : 以上...不曉得我的解讀是否誤?? : 請各位給予指教...謝謝m(_ _)m : PS:法律真的好複雜喔~~ : 看的我頭好昏~~法律人真的是太厲害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81.10
文章代碼(AID): #1FOM4Jk5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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