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民法第356條與中古車買賣

看板LAW作者 (MPOWER)時間14年前 (2012/02/26 03:4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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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好,想請教一個中古車買賣的問題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1) 以上為民法第356條,另外甲方為賣方,乙方為買方 甲乙方有訂立買賣契約,甲方向乙方說明車子有A瑕疵 若甲方未知有B瑕疵 乙方在檢查過車子後,並未發現有B瑕疵 但買賣經過兩個月後 若乙方發現有甲方在契約上有擔保之B瑕疵,契約寫明若有B瑕疵,可以解除契約。 但於檢查時發現,因未檢查B瑕疵而經過兩個月後再發現 乙方是否可以向甲方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甲方又可否以民法第356條第二項拒絕買賣契約之解除?? (2) 另外 若甲方與乙方訂立約前瑕疵買賣契約,但乙方卻把車子掛給丙方當車主 在民法上有哪個條例,乙方或丙方 可以向甲方要求契約上B瑕疵所造成之損失 而要求解除契約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2.5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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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有無怠於通知或不能檢出瑕疵的情況,這是事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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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買賣契約存在締約意思表示之當事人問,與車藉登記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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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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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覺得這篇跟另外一篇根本就是講相同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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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 版也有,law 版還是pttlifelaw 版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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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你答對了 很多人以為 不斷的問 就會出現想聽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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