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勞基法中「情節重大者」的定義?

看板LAW作者 (崑曲)時間12年前 (2012/02/23 16:18), 編輯推噓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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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的是勞基法第12條第4款 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請問這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具體一點的例子是什麼呢? 因為我老闆要資遣我但不想發資遣費,所以他來信主張我違反第4款 (他的聲稱是「我弄壞印表機」「我的表現失職,我寄錯帳,所以要花費人力檢查造成 公司額外的損失」云云) 所以我想知道,究竟怎麼樣的行為才符合「情節重大」的定義呢? (我自己堅持我是符合第11條的情況) 懇請指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3.142.79.104

02/23 16:23, , 1F
找勞工局或律師。
02/23 16:23, 1F

02/23 16:48, , 2F
這要個案判斷,在法院判出來之前沒有固定的界線~
02/23 16:48, 2F

02/23 17:39, , 3F
老闆做法幾乎都是先用再說 告輸再給就好了 XD
02/23 17:39, 3F

02/23 18:02, , 4F
老闆要舉證花了多少人力,或者是印表機維修花多少錢...
02/23 18:02, 4F

02/23 23:31, , 5F
這個的術語就叫做不確定法律概念。僅法官或判例可以給你答案
02/23 23:31, 5F

02/24 00:30, , 6F
用比例原則可以作為參考.....
02/24 00:30, 6F

02/24 09:14, , 7F
法院多會守在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非以其他管理手段
02/24 09:14, 7F

02/24 09:15, , 8F
而無法達成目的,不能期待勞動關係繼續存續而言.
02/24 09:15, 8F

02/24 09:16, , 9F
實際上的界限還是很難界定,需要個案判定.
02/24 09:16,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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