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精神病患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的標準

看板LAW作者 (守序邪惡)時間12年前 (2012/01/27 22:1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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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4smss (56)》之銘言: : 麻煩大家給我任何的意見都好!! : 我鄰居有多項重大疾病(精神病+自閉症+曾犯多次自傷傷人舉動) : 其他的症狀還有: : 1.遇到人就不斷用強迫的口氣騷擾追問他人同一件事情,造成他人心理壓力 : 2.白天夜晚都會大吼大叫(他的鄰居都被影響到,都可以做証) : 3.故意找機會摔碗筷來影響家人,鄰居 : 4.還打破他家玻璃窗,造成鄰居,家人恐慌 : 5.打他的家人 : 6.會隨手拿鄰居,商家的東西且不付錢 : 我們幾戶鄰居跟他的雙親溝通過,希望能讓他住院治療 : 但他的雙親卻說: : "不想支付龐大的住院費用",如果政府肯幫助他們, : 那當然能同意讓他強制住院治療. : 我剛在網路上看到精神衛生法 第二十六條這段 : "嚴重病人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強制住院治療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 : 想請問大家關於費用由主管機關負擔的標準是什麼? 強制住院的標準在第41條。 簡單說: 1.嚴重病人(定義在第3條) 2.有傷人或自傷之虞 這兩項都是由精神科醫師判斷。 : 該患者以上的行為是否有達到"免費住院"之標準? Yes and No. 首先,單就法條來說。 其他幾項到底能不能成立,恐有商榷之餘地。 "打他的家人",可能是有傷人之虞。(如果是近期發生。太久以前的就...) 只要有一名精神科醫師認定有全日住院必要,如果病人拒絕,就可以緊急安置。 兩天內經過兩名精神科醫師強制鑑定,確定有必要,就可以送申請給審查會。 審查會同意,就可以關60天。有必要的話,還可以延長。 不過實務上,不是每個醫師都願意淌這攤混水。 況且聽你說起來... 家屬似乎沒有很想讓他住院,只是你們鄰居想要,這尤其容易出問題。 被家屬帶來或騙來急診,被精神科醫師確診後 大部分案例還是會使盡渾身解數「說服」病人「自願住院」 萬不得已才會發動緊急安置的大訣,六個禮拜我才聽到1例。 (morning meeting會報前幾天的急診case) 再說,你的意思似乎是打算讓精神科醫師帶人上門去押人? 之前也有案例是父親請醫師帶人上門去押兒子 後來醫師被兒子告上法庭,罪名是妨害自由還什麼的。結局我忘了,總之纏訟很久。 父親都這樣,何況只是鄰居...願意淌混水的醫師恐怕... 考慮一下,檢警機關對於拘提或通緝之被告,無法院命令,也不過只能留24小時 一名精神科醫師判定就可以留至少2天,兩名精神科醫師判定就可以留至少5天。 審查會同意就可以留60天。法院除非病患或保護人聲請裁定否則不會介入。 這是很大的一個權力,自然必須審慎的使用。 : 感謝! -- No guts no glory. Neither is bloo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5.30 ※ 編輯: lawfulevil 來自: 61.224.45.30 (01/27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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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想辦法搬家實際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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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可以報案請警察來...社維法搞不好多少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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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被罰錢罰多了,可能就會比較願意帶去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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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種鄰居真的很困擾,而且常常是家人不願送醫,費用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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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我們以前有位鄰居是到了拿刀要殺他女兒,女兒才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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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鎖在家裡不肯開門,相關單位才破壞門進去把他帶去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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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醫,房子是租的,房東只能自認倒楣,後來他們一家都搬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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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房東都鬆一口氣.只是搬走前大女兒還說要去醫院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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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照顧.不知道哪裡的房東住家又要遭殃了!
01/28 13:48, 9F
文章代碼(AID): #1F8h3lD6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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