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精神賠償可否先聲請調解??

看板LAW作者 (幸福 ^^)時間14年前 (2012/01/16 14: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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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iwicc (無趣是我的致命傷)》之銘言: : 是這樣的,目前我們與對造因損害賠償在進行訴訟。 : 先不論我們的對錯,因為還在審判中 : 但是因為案發地點的關係,我們常常需要舟車勞頓 : 而且對造又似乎一直有意拖延庭期 (每次都說證物沒帶下次再準備) : 真的搞得我很累 : 所以我想問: : 1.用聲請調解的方式向對造提出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現在民事第一庭皆為調解庭,如果你已經開過多庭,可以寫個聲請狀給法院再申請調解一 次,法官會去做安排。 : 2.調解的受理法院是以何者為依據呢? 假如我是住南投,對造住屏東, : 訴訟案件事發地在台北。 我可以在南投地院聲請調解嗎? 民事案件是以對造的戶籍地為管轄法院,刑事案件可以以行為地或對造戶籍地為管轄法院, 但是絕對不可能以你的戶籍地為管轄法院喔。 : 3.聲請調解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嗎? 還是說只要將調解不成立後欲遞的訴狀寄給對造就好? 你也可以自行到對造的戶籍地鄉公所申請調解。 : 4.調解不成立後一定會自動轉為提告嗎?? 還是說我要放棄也可以?? 實在搞不懂你在問什麼....你不是說已經開過庭了嗎?那就是進入訴訟程序了。 民事你隨時都可以撤案,權利是你的,你不想主張隨時可以放棄。 : 5.聲請調解金額在10萬元以下是否不需聲請費? 10萬元以下屬於小額訴訟,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要負擔訴訟規費的。 : 以上,還請各位前輩解析,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2.109.212
文章代碼(AID): #1F4ygipI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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