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精神賠償可否先聲請調解??
※ 引述《kiwicc (無趣是我的致命傷)》之銘言:
: 是這樣的,目前我們與對造因損害賠償在進行訴訟。
: 先不論我們的對錯,因為還在審判中
: 但是因為案發地點的關係,我們常常需要舟車勞頓
: 而且對造又似乎一直有意拖延庭期 (每次都說證物沒帶下次再準備)
: 真的搞得我很累
: 所以我想問:
: 1.用聲請調解的方式向對造提出精神賠償,是否可行?
現在民事第一庭皆為調解庭,如果你已經開過多庭,可以寫個聲請狀給法院再申請調解一
次,法官會去做安排。
: 2.調解的受理法院是以何者為依據呢? 假如我是住南投,對造住屏東,
: 訴訟案件事發地在台北。 我可以在南投地院聲請調解嗎?
民事案件是以對造的戶籍地為管轄法院,刑事案件可以以行為地或對造戶籍地為管轄法院,
但是絕對不可能以你的戶籍地為管轄法院喔。
: 3.聲請調解我需要先寫存證信函嗎? 還是說只要將調解不成立後欲遞的訴狀寄給對造就好?
你也可以自行到對造的戶籍地鄉公所申請調解。
: 4.調解不成立後一定會自動轉為提告嗎?? 還是說我要放棄也可以??
實在搞不懂你在問什麼....你不是說已經開過庭了嗎?那就是進入訴訟程序了。
民事你隨時都可以撤案,權利是你的,你不想主張隨時可以放棄。
: 5.聲請調解金額在10萬元以下是否不需聲請費?
10萬元以下屬於小額訴訟,任何一個民事案件都要負擔訴訟規費的。
: 以上,還請各位前輩解析,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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