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實害結果]如何解釋...

看板LAW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1/12/07 10:3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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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gryan (R15)》之銘言: : "該條文規範之事前防制行為,不以產生實害結果為要件,爰予以刪除。" : : 可以幫忙翻譯這段文字嗎?用一般用語或舉例解釋嗎?謝謝各位!!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9.85.124.80 : → sindyevil:有時候要交代下前因後果會比較好,至少語言翻譯是如此 12/06 20:55 : 推 depravity:白話簡言之"請自D" XD 12/06 21:07 : 推 ilgsu:既然樓上們都這樣說了,我就先不翻譯,等看到誠意再說好了 12/06 21:54 : → kirimaru73:不,樓樓上已經徹底地完成翻譯了 12/06 21:57 : → sindyevil:有人翻譯完了阿 只是不知道會怎樣D/d而已 12/06 22:01 : 推 depravity:我也覺得我翻的很好很PTT化要是在FB一定很多讚 XD 12/06 22:29 : 推 smilelover:推 depravity:白話簡言之"請自D" XD 讚讚讚讚讚讚讚 12/07 02:33 原 PO 引來的內容,根據google 結果,應該是指 [原] 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吧. 第十二條 公私場所依本辦法規定設置或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 設施,應有效收集以抑制粒狀污染物之逸散。 前項有效之判定,係指不發生以目視方式,即可得 見粒狀污染物逸散於空氣中之情形。 這條單從第2項來看,根本是環保局想開單就可以直接開單了... 有哪種大面積開放式空污防治設施,做得到把所有懸浮粒吸的一 乾二淨,看不到一丁點逸散?? 母法(空污法23)寫的是 [固定污染源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污防制設施最大處理量] 而就算只修掉該辦法第12條第2項,那.....第1項本來就是打高空, 因為母法就在那邊,又重複講一次幹嘛?? 而且行政法規吃飽沒事做,寫一個跟母法相同形式內容的,不針對 實質做研擬具體辦法,要幹嘛?? 最後就如上面推文所講的...自D 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84.202

12/07 22:45, , 1F
謝謝歐....
12/07 22:45, 1F
文章代碼(AID): #1Etj1Q_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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