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在臉書罵我智障

看板LAW作者 (風)時間12年前 (2011/11/25 22:09),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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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ingshan0924 (采潔 AmberKuo)》之銘言: : 就是本篇上面那位公開我私人資料的那位 : 他在他的臉書不但公開我私密內容,並在回覆欄說我智障、根本不是正常人等污辱人的字 : 眼,證據見附註 : 這樣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污辱罪嗎?還是有更好的法條可適用? : 附註: : 1.證據 : http://a.imageshack.us/img189/4936/74761196.png
: http://a.imageshack.us/img543/1008/95166905.png
剛好借這篇文,給動不動想告公然侮辱或毀謗的人,做個參考。 (北院98年度自字第79號,一審判決被告無罪,節錄其法律論述如下, 該判決並經高院98年度上易字第3150號予以維持。) 五、又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 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 ,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 價之程度,始足當之;此罪所擬保護者,乃個人營社會群體 生活之人格評價,侮辱之涵義,判斷上每隨行為人與被害人 之性別、年齡、職業類別、教育程度、平時關係、行為時之 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慣習等事項,呈現浮動 之相對性,不宜執持任一事由即遽為肯認,而應綜合全盤情 狀進行審查。再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 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 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 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 ,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 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 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 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 若行為人並無侮辱他人之主觀犯意,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 他人產生人格有受辱之感覺,亦無從以該罪相繩,應先說明 。 另外,給原發文者:你不想你跟事主私底下的內容被公開,被你張貼的這些人 又何嘗想這樣於公眾前曝光。轉個彎,可以海闊天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1/25 22:12, , 1F
或者說 告了 就八成會被寫在判決上就更加公開了 XDD
11/25 22:12, 1F

11/25 22:17, , 2F
簡單說就是看罵下去之後 鄉民會自動腦補到什麼程度
11/25 22:17, 2F

11/25 22:18, , 3F
A被罵白癡 鄉民頂多覺得是在吵架 不會去質疑其智商
11/25 22:18, 3F

11/25 22:18, , 4F
B被罵破麻 不少鄉民應該就會開始想像故事情節了
11/25 22:18, 4F

11/25 22:19, , 5F
C被罵馬路三害 這個.....要看檢察官是不是八卦鄉民了
11/25 22:19, 5F

11/25 23:23, , 6F
C被罵馬路三害 這個..... XD
11/25 23:23, 6F

11/26 18:08, , 7F
馬路三害是我想的那三害嗎?
11/26 18:08, 7F

11/27 00:31, , 8F
馬路三害....囧 我想應該是我們想的那三害XDD
11/27 00:31, 8F

12/02 12:27, , 9F
跟周處的三害一模一樣?
12/02 12:27, 9F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29.251 (12/12 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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