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以物易物的方式交易隱形眼鏡是否違法?
上網賣醫療器材,本身就違反藥事法第27條,無藥商資格,為販售行為之
處罰規定,依同法第92條,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藥事法所稱「醫療器材」包括診斷、治療、減輕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
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及其附件、配件、零
件,本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軟式、硬式隱形眼鏡在依同條第2項訂
定之醫療器材管理辦法第3條,依據功能、用途、使用方法及工作原理之
分類中,屬於第2、3級的醫療用品(代碼:M.5916、M.5925)。
另外,據我所知,角膜變色片目前衛生署並未許可輸入,販賣這種東西,
是觸犯醫事法第84條第1項未經核准輸入(罰故意),而轉讓則在同條第2
項設有處罰規定,均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如非故意之過失違犯,則依條第3項,得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互易,於我國民法屬於買賣之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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