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求救!房子只要換新房客,一律要收一千 …

看板LAW作者 (JQK / 新竹)時間12年前 (2011/09/29 13:14),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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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件事的後續就是... 我硬不繳,於是就出現在半年寄送收支明細的通知信內, 雖然無痛無癢,也沒催討,但出現在通知信中列為『呆帳』也怪怪的! 於是我上了嘉義縣政府網站留言,把這問題向他們請教, 恩!等了約十天,回了信給我,但講的不清不楚, 不知道是我國文能力太差,還是對方太高深了, 似乎沒給我一個『明確』的答案(還是給了,只是我看不懂?) 所以想請大家幫我解讀一下! ==== 台端詢及公寓大廈管理費疑義乙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 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 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因此,有關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計算方式乙節 ,依前揭規定,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之。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 嘉義縣政府 敬上 ==== 最後一句: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以落實社區自治精神。 好像是告訴我,管委會有規定通過的費用,我就得尊守支付, 因為是社區自治,所以不用管是否合理合法?是這樣解讀嗎? 但法規的條文提到: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 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我對第一段話的解讀是 出租房子應該無修繕費問題。所以沒有歸責吧? 第二段話的解讀是,若有歸責,基本是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自行負擔, 但這費用若會議另有規定,就依另外規定辦理! 我個人理解是,我出租房子,既無歸責於我的修繕費,所以也不能跟我 收取額外的費用吧?! 縣政府的回信跟法規內容湊不起來, 我想請教大家的意見,謝謝! ※ 引述《jqkboy (JQK / 新竹)》之銘言: : 大家好,第一次PO文,因為遇到極度不爽的事情, : 而且Google半天都沒有人討論,所以求助大家!謝謝! : 我有一間兩房的房子,目前出租給一對大學博士夫婦, : 合約到今年七月,但他們有事得提早搬離, : 而他的同學(也是一對大學博士夫婦)很喜歡這間房子, : 主動告知我想承接租約,於是我抽空回去跟他簽新的合約。 : 鄉下地方,房租只要四千元,我很高興馬上就有人承接了, : 省事不少! : 但管理員知道我要換新房客,居然告訴我說, : "只要有新房客入住,一律要繳交一千元給管委會", : 真是見鬼了!第一次聽到這麼扯的事, : 我知道之前的規定是: : 透過管理員帶看而出租者,要給管委會一千元。 : 若只是貼招租文在大樓公布欄者,自行帶看出租者,要給管委會五百元。 : 因為如此規定,我都自己招租,PO網路文,請原房客幫忙帶看... : 但現在她說不論是否透過管理員招租,只要有新房客轉換, : 都要收取一千元!這會不會太扯阿! : 我從頭到尾都是房客自己主動要求退租與承租, : 大樓管理委員會既無任何協助之處,怎有要求一千元之權力。 : 且房子所有權是我的,我要出租(未透過他們)為何還需繳一千元呢? : 是否對出租的大樓屋主有差別待遇(主委是自住,不過那棟大部分都是出租比較多) : 請問大家,主委有權力要求我支付這筆費用嗎? : 我完全沒透過管理員或大樓公布欄,為何還需給管委會錢呢? : 以上如果成立,那改天主委要求只要換新房客,要繳一萬元,那我豈不是任他宰割! : 以及若是房客惡意悔約或是更換頻繁(或做日租套房),那不就虧大了! : 我得接受這麼離譜的大樓規約嗎??? : 我真的好氣!但又不知道我站不站得住腳,可否拒絕我認為極不合理的要求! : 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2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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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原則上是由「所有權比例」出錢(交給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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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會議或規約有另外的算法,則例外依會議或規約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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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會議不是管委會開,是「區分所有權人」(住戶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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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規約亦同,管委會只能「執行」該會的決議,不能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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俎代庖自己說怎樣就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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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樓把這樣的錢名目列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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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住戶基本資料手續費"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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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17:44, , 8F
這招實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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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W_x3KZ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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