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偷天換日 舊書換新書有刑責嗎??

看板LAW作者 (bala)時間14年前 (2011/09/28 23:32), 編輯推噓7(7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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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認為應該是不成立詐欺跟竊盜的 所謂詐欺行為係指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行為而言。(主觀部分很明確 有不法所有意圖就不討論了) 而本條所謂之"交付"與民法上的"交付"非屬同一概念,本條所謂之交付係指基於處分之 意思而交付而言。簡言之,被害人的交付,必須會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使得當之。 本案行為人使用還舊書的手法企圖使圖書管理員陷於錯誤,誤認為行為人已有還書行為 應屬施用詐術。然而,圖書管理員在交付新書予行為人之時,並無處分財產的意思,管 理員所為之交付僅係基於借貸之意思而交付,並未因此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因此,管 理員並未因行為人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不該當本罪之構成要件。 竊盜罪的部分,因為管理員有交付行為(民法上),行為人並無違背他人意思破壞他人持 有而建立自己持有之行為,很明顯也不成立。 故本案行為人不得成立詐欺罪亦不得成立竊盜罪。 行為人成立的是刑法第335條第一項侵占罪: 因為行為人持有新書係因為管理員的交付,係屬合法持有,而行為人將舊書還給管理員 企圖魚目混珠,意使管理員日後不再向其要求歸還新書,係為將其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加以客觀化於外部的取得行為,該當於本罪之構成要件(主觀部分略)。 因此,行為人僅得成立侵占罪。 -- 妳哭著對我說 童話裡都是騙人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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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借了還舊書 還是直接拿舊書去圖書館掉包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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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可能忘了,還有339條2項的「詐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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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罪,以得財產上不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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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還舊書是侵占 用舊書掉包新書就是竊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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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為要件,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之類。25非11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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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書不代表免除債務 意思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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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書是履行債務行為 免除債務是債權人以意思表示 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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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履行義務 兩者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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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0:34, , 9F
另外 不論是詐欺取財跟詐欺得利 一樣都必須限於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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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處分財物或使他人得法律上利益為限 管理員並無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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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人獲得除借用期間內的管理使用權以外的其他法律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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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的意思 一樣不會成立詐欺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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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錯 詐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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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處分可以是「容忍或其他不作為」的情形,例如:被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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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後,不行使債權或不知行使債權。(陳志龍老師,人性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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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382頁)本件以舊書混充新書,並非本於債之本旨為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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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其使用借貸之債權並未因清償而消滅,惟債權人因受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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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而不知行使債權,已合於本條項之詐欺得利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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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剛好跟我上面舉的判例情況不同,一個是詐欺式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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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一個是詐欺式的免除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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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這個見解我忘了... 應該會成立詐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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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 08:53, , 22F
務。所以B大指正得是,上面舉的判例於本件的確不適合~
09/29 08:53, 22F

09/29 18:26, , 23F
感謝b大 一點P幣聊表心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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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11:00, , 24F
侵占罪和詐欺得利罪,詐欺得利應該是不罰後行為。
09/30 11:00, 24F

08/12 22:25, , 25F
是有借了還舊書 還是直 https://noxiv.com
08/12 22:25, 25F

09/15 05:45, , 26F
有處分財物或使他人得法 https://daxiv.com
09/15 05:45, 26F
文章代碼(AID): #1EWpuEto (LAW)
文章代碼(AID): #1EWpuEto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