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覺得你很醜

看板LAW作者 (霧丸)時間12年前 (2011/09/22 11:37), 編輯推噓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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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5bttSzm / #15bw2T7W 的討論內容 作者 mucle (對不起)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刑法的問題 時間 Sun Dec 31 19:40:07 2006 ─────────────────────────────────────── ※ 引述《dinosaurkin (Dino)》之銘言: : 前兩天突然想到的怪問題… : 某甲閒來無事在自家陽台用雷射筆往樓下亂指,恰巧特種部隊退伍的某乙路過, : 甲便將雷射光指向乙身上,乙見自己身上有雷射光紅點,一時間誤以為是槍枝的 : 紅外線瞄準(警匪裡常看到的,我也不知道正確名稱為何),當下反射性地縱身側 : 翻,結果不慎掉入排水溝頭部受創當場死亡。請問甲該如何論處? : 想到這個畫面覺得挺蠢的:) : 如果以甲具有完全責任之下,題意下應無殺人之故意。 : 則甲應以過失致死或無故意過失來評價呢? : 過失者: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末注意者。 :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 若單依刑法14條的定義,就一般常識與社會經驗,使用雷射筆指人並不會導致有人 : 傷亡的結果,且甲並不知乙在自己惡作劇下會有如此反應,此題乙之死亡肇因為自 : 己本身反應過度,因此似乎難以認定某甲有過失? : 所以甲應該為無故意過失。 : 以上是我的推理 : 不過…我的思考卡在再怎麼說乙也死了,甲竟然無罪… 可以考慮用因果關係理論來探討看看 甲的紅外線照射是否是造成乙掛點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 OK 根據案情 若沒有甲照 乙不可能側翻也不會掛掉 再用客觀歸責探討....甲行為是否產生於法不符的風險 甲這個行為是不是造成不法的風險.... 老大~我拿個紅外線照來照去應該不產生不法的風險吧 到這邊就結束了XD : 一直很想把甲推到過失致人於死,但就是推不動 : 請問各位先進,關於這題的推導有何瑕疵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53.13 ※ 編輯: mucle 來自: 218.168.53.13 (12/31 19:40)

12/31 19:43,
其實,我贊同M大的論證。有因果關係,但應不具歸責性
12/31 19:43

12/31 22:03,
好棒啊!
12/31 22:03

12/31 22:14,
棒什麼?
12/31 22:14

12/31 22:21,
就…棒啊!
12/31 22:21

12/31 22:23,
那這題的癥結點應該就是在行為理論嗎?
12/31 22:23

12/31 22:25,
應該說載於他的行為根本沒有 不法的風險
12/31 22:25

12/31 22:25,
如同你叫某人閃電下雨打雷天出去散步 然後希望他被雷劈死
12/31 22:25

12/31 22:26,
真被劈死 那也不構成犯罪啊!
12/31 22:26

12/31 22:38,
唔…可是這樣子主觀上的意思就不同了
12/31 22:38

12/31 22:43,
而且沒有因果
12/31 22:43

01/01 19:43,
有行為該當 但是缺乏有責性嗎
01/01 19:43
其實這個例子已經有點接近「我說你很醜,一連串反應之後你就去自殺了」 不過這篇並沒有討論到民事的部分,僅無法成立過失致死罪而已 拿雷射筆指到特種部隊,在民事上算不算相當因果關係,可能還有得討論 回到原問題,如果事情真的很單純,甲就只是對乙說了一句「我覺得你很醜」 個人以為,這應該完全在意見表述自由的範圍裏面 (或許言論場合不當,不過在法律上根本踩不到線) 在民事或刑事上歸究責任,不應該是能在中華民國發生的事情 至於那堆什麼「譏女性胸部小挨告」的新聞,都該仔細看看其內容甚至判決書 判決的重點幾乎都不是新聞標題內所述的內容, 而是那些「記者明知其應該要講,卻確信其可以故意不講」的行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50.53.228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23.50.53.228 (09/22 11:41)

09/22 11:47, , 1F
自殺結果不在妨害名譽規範所保護的範圍內,故不可歸責我想0.0
09/22 11:47, 1F

09/22 11:57, , 2F
以刑法來講,對於被害人的自殺結果,仍要有預見可能,才
09/22 11:57, 2F

09/22 11:58, , 3F
有進一步討論是否有欲的空間,不管什麼案件都一樣,這已
09/22 11:58, 3F

09/22 11:59, , 4F
經是不確定故意殺人、過失致死或死亡加重結果的領域了。
09/22 11:59, 4F

09/22 12:00, , 5F
所以這樣的處罰,並非完全不可能,只是條件及門檻不容易
09/22 12:00, 5F

09/22 12:00, , 6F
跨過,所以要成罪的案例會很偏、很極端。
09/22 12:00, 6F

09/22 12:01, , 7F
另外說到民事賠償,其因果關係要求沒有刑法那麼高,只要
09/22 12:01, 7F

09/22 12:02, , 8F
能證明確有損害及原因關連,就可以判賠。所以前呂副總統
09/22 12:02, 8F

09/22 12:03, , 9F
當年提門檻較低的民事訴訟是很聰明的選擇~
09/22 12:03, 9F

09/22 12:07, , 10F
也是有某些"一般人都會認為足以讓人自殺"的狀況 在刑法
09/22 12:07, 10F

09/22 12:07, , 11F
上有直接的特殊規定,例如強制性交罪
09/22 12:07, 11F

08/12 22:24, , 12F
而且沒有因果 https://noxiv.com
08/12 22:24, 12F

09/15 05:44, , 13F
當年提門檻較低的民事訴 https://daxiv.com
09/15 05:44, 13F
文章代碼(AID): #1EUgs5N2 (LAW)
文章代碼(AID): #1EUgs5N2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