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覺得你很醜
引用 #15bttSzm / #15bw2T7W 的討論內容
作者 mucle (對不起) 看板 LAW
標題 Re: [問題] 刑法的問題
時間 Sun Dec 31 19:40:07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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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inosaurkin (Dino)》之銘言:
: 前兩天突然想到的怪問題…
: 某甲閒來無事在自家陽台用雷射筆往樓下亂指,恰巧特種部隊退伍的某乙路過,
: 甲便將雷射光指向乙身上,乙見自己身上有雷射光紅點,一時間誤以為是槍枝的
: 紅外線瞄準(警匪裡常看到的,我也不知道正確名稱為何),當下反射性地縱身側
: 翻,結果不慎掉入排水溝頭部受創當場死亡。請問甲該如何論處?
: 想到這個畫面覺得挺蠢的:)
: 如果以甲具有完全責任之下,題意下應無殺人之故意。
: 則甲應以過失致死或無故意過失來評價呢?
: 過失者: I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末注意者。
: II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
: 若單依刑法14條的定義,就一般常識與社會經驗,使用雷射筆指人並不會導致有人
: 傷亡的結果,且甲並不知乙在自己惡作劇下會有如此反應,此題乙之死亡肇因為自
: 己本身反應過度,因此似乎難以認定某甲有過失?
: 所以甲應該為無故意過失。
: 以上是我的推理
: 不過…我的思考卡在再怎麼說乙也死了,甲竟然無罪…
可以考慮用因果關係理論來探討看看
甲的紅外線照射是否是造成乙掛點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條件
OK 根據案情 若沒有甲照 乙不可能側翻也不會掛掉
再用客觀歸責探討....甲行為是否產生於法不符的風險
甲這個行為是不是造成不法的風險....
老大~我拿個紅外線照來照去應該不產生不法的風險吧
到這邊就結束了XD
: 一直很想把甲推到過失致人於死,但就是推不動
: 請問各位先進,關於這題的推導有何瑕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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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8.53.13
※ 編輯: mucle 來自: 218.168.53.13 (12/3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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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例子已經有點接近「我說你很醜,一連串反應之後你就去自殺了」
不過這篇並沒有討論到民事的部分,僅無法成立過失致死罪而已
拿雷射筆指到特種部隊,在民事上算不算相當因果關係,可能還有得討論
回到原問題,如果事情真的很單純,甲就只是對乙說了一句「我覺得你很醜」
個人以為,這應該完全在意見表述自由的範圍裏面
(或許言論場合不當,不過在法律上根本踩不到線)
在民事或刑事上歸究責任,不應該是能在中華民國發生的事情
至於那堆什麼「譏女性胸部小挨告」的新聞,都該仔細看看其內容甚至判決書
判決的重點幾乎都不是新聞標題內所述的內容,
而是那些「記者明知其應該要講,卻確信其可以故意不講」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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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50.53.228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123.50.53.228 (09/22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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