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王澤鑑的民概中關於代送買賣的危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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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ariseb (hi)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疑問] 王澤鑑的民概中關於代送買賣的危險負擔...
時間: Tue Sep 13 09:23:35 2011
王澤鍵的民法概要第339頁提到代送買賣的危險負擔
列出民法第三七四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
,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為運送之人或承覽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
買受人負擔。」
其注意事項中的第一點提到:本條不適用於所謂的送交買賣。
但第三點卻說:標的物系由出賣人自己或其履行輔助人時提出時,應先認定
其是否為送交買賣。如為肯定,應有民法地三七四條規定的適用。
我覺得這兩點說明彼此間好像有矛盾,既然都說送交買賣不適用374了,那第
三點又是什麼意思?什麼叫做標的物由出賣人或其履行輔助人提出?
第一點我可以理解,第三點總覺得是不是有漏字或寫錯,請大家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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