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競業條款已刪文

看板LAW作者 (伊蘇拉克)時間13年前 (2011/09/07 11:35), 編輯推噓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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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 A 公司上班,他的主要產品是麥克風,應用在筆記本電腦的 Webcam 上面。 到職之時,有和 A 公司簽一份 NDA,裏頭有競業條款的規定 http://tinyurl.com/44gz9pv 離職兩年內不能到競爭者/客戶處工作,這可以理解。但是契約上又多加了一個 Potential Customer 如果說出貨流程是這樣,也就是說 A 公司本身發票是不會開給緯創和惠普的 A 公司 -> 光寶 (作 Webcam 模組) -> 緯創 (ODM 組裝廠) -> 惠普 (OEM) 我的問題是 (1) 公司一直跟緯創/惠普有聯絡,因為這兩家有零件採購的決定權,這樣這兩家 算不算是 A 公司的 potential customer (2) 萬一有訴訟的時候,是否可以引用民法72條,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競業條款裏頭把 客戶/潛在客戶 都包括進去會不會有點太包山包海了? 謝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3.156.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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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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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包山包海,他只是判別標準,用以特定去哪些公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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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競業條款。如果要打掉競業條款應該朝競業條款本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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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是否具備這條路。但這需要非常詳細的個案資料,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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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判斷,建議原PO如果真有跳槽打算,委請就這方面有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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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律師幫你看資料,以及因應後續可能面臨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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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原文揭露太多公司名稱,如果是舉例,倒是無妨,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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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建議改一下。(雖然我很反對,但人肉無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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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PkP_Q_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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