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競業條款已刪文
我在 A 公司上班,他的主要產品是麥克風,應用在筆記本電腦的 Webcam 上面。
到職之時,有和 A 公司簽一份 NDA,裏頭有競業條款的規定
http://tinyurl.com/44gz9pv
離職兩年內不能到競爭者/客戶處工作,這可以理解。但是契約上又多加了一個
Potential Customer
如果說出貨流程是這樣,也就是說 A 公司本身發票是不會開給緯創和惠普的
A 公司 -> 光寶 (作 Webcam 模組) -> 緯創 (ODM 組裝廠) -> 惠普 (OEM)
我的問題是
(1) 公司一直跟緯創/惠普有聯絡,因為這兩家有零件採購的決定權,這樣這兩家
算不算是 A 公司的 potential customer
(2) 萬一有訴訟的時候,是否可以引用民法72條,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無效
競業條款裏頭把 客戶/潛在客戶 都包括進去會不會有點太包山包海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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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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