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婚訴訟法官的立場可以先入為主嗎?
1.男方原告,女方被告
2.訴狀內容大意:被告4年在娘家生活,在第三年時原告曾希望被告回家共同生活
但女方以各種理由刁難,例如:每個月要給3萬生活費不包括小孩費用...等等
以致在第四年,委託律師提出訴狀。
3.調解過程:被告提出贍養費須一百萬,並且每月3萬元的扶養費,結論調解不成。
4.交由法官開庭審理之過程:
1.法官一開始即開宗明義說明,如果只是錢的問題那就議價50萬可不可以。
2.法官跟原告律師說如果實際分居時間為一年則無法成立離婚事由。
3.法官在庭上直接對原告說:如果你離婚後馬上娶別人,要怎麼跟別人交代?
如果跟第三者沒有多大的問題就盡速解決;結婚都已經忍耐六年了,就繼續忍
耐下去吧...
原告當場在庭上傻眼...怎麼法官會要被告繼續忍!!且在談論贍養費時像在菜市
場喊價一樣?而且實際分居1年以上真的告不成離婚要素嗎?因為夫妻之間已無實質意
義,且被告總是動不動就說要離婚,且有簡訊為證,真的要離婚的時候又不要離婚!
!對原告精神虐待!!再者,法官的態度立場已有失偏頗,原告更是在庭上說明不要以
先入為主、預設立場的態度、假設性之言詞來針對原告。在者沒有抓姦在床直接的
證據,怎麼可以用影射的方式、不公平的態度審理案子??
如果夫妻之間已無法互信互諒要怎麼維持?勉強的維持婚姻只會製造更多的社會
事件。甚至法官還問原告要不要撤告,撤告後被告回戶籍地居住。
我真的不懂,這樣的勉強履行夫妻義務有啥意義?講白一點被告只是要錢而已,
而且對於法官的態度立場真的很不能苟同,難道女法官真的比較偏袒女性嗎??真的不
知道象徵法律的天秤在台灣是這麼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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