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打工的薪水疑問...請大大們開示

看板LAW作者 (二頭肌)時間12年前 (2011/08/18 22:57), 編輯推噓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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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想替朋友請教一個打工的問題: 經過面試之後 某具規模家教機構 請我朋友去補習班"跟堂" "跟堂"的內容 (一個老師+一個學生) 已經等同"試教" 並持續已超過兩個星期 為了得到工作機會 與我朋友一同面試的老師們 因為"跟堂" 已幫補習班完成許多課程 而補習班並無給付報酬的意思 僅於中午用餐時間主動提供餐點 朋友因為擔心而詢問 對方表示到了九月比較有機會 想請問: 這段勞務期間薪水能否請求? 雖然錢並不多,仍希望往後不必再擔心這樣的問題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127.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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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基法,有給付勞務,不管是不是在試用期,都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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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然而,你朋友這種情形去跟補習班爭取法律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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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需要考慮法律以外的因素。不然告到後來補習班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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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低時薪計算,然後決定不聘用,幾千塊打發掉,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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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法的。勞基法能給你的保障,只有這麼多~民法契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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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簽約與否、簽約對象、簽約內容)原則仍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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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11:27, , 7F
我了解了..感謝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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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9 14:14, , 8F
所以要做P大建議前最好先掌握資發開出來的薪資條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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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EJIXkB0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