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勝訴後 收到令人傻眼的法院執行命令 @@"
收到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 感覺完全是沒辦法配合, 實在是不曉得該怎麼辦,
還請大家指點迷津, 感謝~
事情經過:
由於店家執意不肯還錢, 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 且在消保官的建議下,
只好至法院進行訴訟, 整個流程相當複雜, 且需要債權人至各個政府機關往來,
好不容易終於勝訴了, 提出執行命令申請後,
A. 由於工作關係每個星期有固定的日子
無法請假, 於是在法律相關從業人員指導下於遞出申請強制執行文時,
同時寫明請求避開該特定日(假定是星期X),
^^^^^^
B. 因為是店家不肯退還預先繳交的款項, 所以是強制執行該店家的動產
結果接受法院寄來的執行命令, 居然就出現這樣的事情:
1.要求債權人於某年某月某日星期X, 下午2時15分赴現場執行
^^^^^ ^^^^^^^^^
2.台端應屆期並提前上午8時30分以前(或電話聯繫會合地點)到本院引導
^^^^^^^^^^
執行人員前往現場, 逾時未到,即改期執行.
#綜合1.2.兩點等於債務人要該日整天都空出來, 協助執行 @@"
問題是星期X, 根本就不可能領導法院人員執行, 而且上午0830前引導
執行人員前往現場, 還說逾時未到,即改期執行. 可是執行時間是下午2時15分~
這引導時間與執行時間這中間一定會間格這麼久嗎?
若要電話聯繫也沒有寫明聯絡誰,
執行命令上的唯一電話是承辦書記官的電話, 是否是聯絡書記官呢?
重點是該日根本無法到院, 是否可以申請改期? 這日期跟時間, 唉! @@
3.債權人當日應備妥工人及貨車到協助, 並將查封動產, 拍照 列冊, 照片送院附卷
4.略
5.請債權人於執行期日前, 應陳報動產查封後之保管地點, 並查明債務人是否
確實居住戶籍地, 及有無他人共同居住, 並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到本院供查核
#第5點真的讓人摸不著頭緒, 明明要查封的是店家的動產(債務人是某某公司)
所以實在不曉得戶籍地要做什麼, 還要提出戶籍謄本???
申請強制執行時, 已經依照要求提供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的戶籍謄本了,
不曉得這次的戶籍謄本又是指什麼?
#另外查封動產, 是要查封該店家的任何動產都可以嗎? 還是看店家願意被
查封什麼東西? 是否有什麼標準?
6.債權人應先行連絡 管區警員2員(差旅費1員500元)到場協助執行.
#第六點不知道怎麼申請, 是拿執行命令事前到管區派出所請求, 還是怎麼做?
又這500*2=1000元的費用, 又怎麼支付~ 又是否無法轉嫁債務人?
以上, 實在是有點傻眼了, 先前詢問相關法律人士, 感覺上勝訴後,
應該可以很快結案, 沒想到居然出現這種情形, 真的不知道該說什麼了...
還請各位能指導指導, 不曉得接下來該怎麼走下去了,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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