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還是離職違約金的問題,
麻煩協助提供意見.
去年在公司的安排之下,去國外總公司研修一年,
去之前在北部分公司工作,並簽下包含最低服務年限3年的合約,
今年初回到台灣之後,被公司以工作人力吃緊為由,調到南部分公司,
因為不堪長期南北奔波,所以在日前向公司提出辭呈,
經過慰留無效,公司最後也同意了我的辭呈,
但條件是我要支付去年在國外總公司支領的薪資,與在台灣支領薪資差額的一年分,
但是在重新閱讀過合約後發現,
內容只提到要賠償當初受訓所領的津貼,訓練費,補助及機票,
公司方面的說法是因為國外總公司與台灣公司是屬於同一個集團,
內部資金流通,因此我領到的薪資差異就被歸類成訓練費,
在這邊我比較有疑問的是,當初出國前人資向我說明合約內容時,
也沒有提到訓練費是如此定義,
而且合約內容也沒有明確註明訓練費的定義,
現在公司可以單方面來解釋我所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嗎?
另外,因為是公司擅自更改我的工作地點,
之後如果真有法律訴訟時,我是不是可以以此來說明我是被迫違反契約,
來請求免責,或是降低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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