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於合併執行的問題
一罪一罰實施後,常可看見連續犯被判刑XXX年,應執行1X~2X年的判決
這之間的差異也常常在社會觀感上造成爭議
(例如強制性交兩百多次者若合併執行20年,則會產生強姦一次罰一個月的荒謬觀感)
雖然我已知道一罪一罰的基本精神,在於讓情節重大的連續犯能得到相當的懲罰
而非以舊有的累犯規定,即使加重二分之一仍然不足以作為其罪行的應報
然後我有幾個問題:
1. 判刑數年後與合併執行數年的轉換,是否有法律明定的公式可循?
又或者是以法官依該案件情形自行判斷一數值?
2. 有期徒刑有其年分上限,若一人大量犯下最高本刑僅為有期徒刑的罪行,
以至於依一罪一罰被判刑數千年,法律上是否有空間合併執行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3. 若合併執行並未依照某一法定公式,而是完全由法官決定,
那為何要有合計判刑與合併執行之間的大量差異,而不直接決定執行數值?
我能想到的理由之一為可創造判例,給予後法官量刑作為基準。
但是否因此就值得製造判刑和執行之間的大量偏差,
而使得民眾對於法治產生荒謬與不信任的觀感,甚至給予台灣鬼島之美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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