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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有關於合併執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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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9→)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rimaru73 (霧丸)時間13年前 (2011/06/11 00:3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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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一罰實施後,常可看見連續犯被判刑XXX年,應執行1X~2X年的判決. 這之間的差異也常常在社會觀感上造成爭議. (例如強制性交兩百多次者若合併執行20年,則會產生強姦一次罰一個月的荒謬觀感). 雖然我已知道一罪一罰的基本精神,在於讓情節重大的連續犯能得到相當的懲罰. 而非以舊有的累犯規定,即使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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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irimaru73 (霧丸)時間13年前 (2011/07/02 18:0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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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這個應該是正解吧. 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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