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廣義刑法上的捨生取義義務vs緊急避難

看板LAW作者時間15年前 (2011/03/17 23:11), 編輯推噓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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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ulyh (...)》之銘言: : 依照教科書所述: : 1.通常人們管好自己勿犯罪即可;法律上原則沒有賦予特別「仗義」的義務。 : 2.但依照法律或契約的約定(具有保證人地位時),則不在此限。 : 3.但法律或契約的約定,也不能被推論為當事人有「捨生取義」的義務。 : (換言之,涉及到當事人自己的生命會喪失時,容許當事人緊急避難) : 以上學理,我完全能理解學者何以這麼說。只是有個疑惑請問一下; : 若是在廣義刑法(假設一些戰時的軍事法律上),若規定軍人必須「死守」駐地; : (規定可能寫成「若無接到撤退命令而自行離開,處死刑」--問題是上級就是不發撤退 : 命令,意思是要你死守)若沒有「死守」,則法定刑是死刑。當然,也規定了 : 「投降敵人,處死刑」等等。 : 假設有某幾條這麼規定的話。抓不到也就罷了,事後當事人被抓到,法庭依法就這麼判。 : 而我要問的是(整個部隊人員都在則另當別論,我想問的是若)戰到只剩一兵一卒的軍人 : ,這位當事人是否與陣地共存亡就對了?也別妄想要緊急避難(或投降)了。 : 因為逃得了被敵人殺死,事後也是會被判死刑。所以還是死守乾脆一點云云..... : 請問,假設立法院立了上述規定,則與前述1.2.3.的刑法學說的學理能一致嗎? : 我實在是不清楚。不知有無網友思考過這方面的學理,懇請惠予多多分析一下。 你應該是初學刑法吧? 文首那三點講的是不作為時的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 但文中的假想條文其實跟不作為無關 假設有「若無接到撤退命令而自行離開,處死刑」這個條文 可以推測它的保護法益是軍事命令的權威性,屬於國家法益,而且是危險犯 行為人如果不遵命令,會引起他人起而效之的可能,造成軍事命令權威性減損的危險 假設事實:上級命行為人死守,而行為人違命後撤, 此時行為人顯然是創造法益被侵害的危險,並非對既存危險不排除, 所以是作為而非不作為。故跟不作為的那三點學理說法無關 這個條文值得討論的點,應該放在比例原則,違命後撤就要科處唯一死刑, 顯然有可能違反比例原則,但我公法很弱,就不贅言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00.129

03/17 23:16, , 1F
這篇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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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7 23:19, , 2F
你可以回文說看看哪裡錯誤嗎
03/17 23:19, 2F

03/18 00:01, , 3F
請解釋什麼叫做「危險」的概念?
03/18 00:01, 3F

03/18 04:20, , 4F
我也想知道哪裡錯誤,會訂出這種條文的國家
03/18 04:20, 4F

03/18 04:21, , 5F
難道會允許讓它成為實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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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WYIG_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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