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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關於廣義刑法上的捨生取義義務vs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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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guanquan時間15年前 (2011/03/17 23: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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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是初學刑法吧?. 文首那三點講的是不作為時的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 但文中的假想條文其實跟不作為無關. 假設有「若無接到撤退命令而自行離開,處死刑」這個條文. 可以推測它的保護法益是軍事命令的權威性,屬於國家法益,而且是危險犯. 行為人如果不遵命令,會引起他人起而效之的可能,造成軍事命令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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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ulyh (...)時間15年前 (2011/03/17 21: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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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教科書所述:. 1.通常人們管好自己勿犯罪即可;法律上原則沒有賦予特別「仗義」的義務。. 2.但依照法律或契約的約定(具有保證人地位時),則不在此限。. 3.但法律或契約的約定,也不能被推論為當事人有「捨生取義」的義務。. (換言之,涉及到當事人自己的生命會喪失時,容許當事人緊急避難). 以上學
(還有289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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