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已宴客但未登記~賠償的問題
※ 引述《olivialilier (我不知道風往哪裡吹)》之銘言:
: 我朋友(女)去年11初已宴客,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 今年二月確定分開
: 男方開出了賠償條件如下:
: 婚紗+攝影錢 68,000/2=34,000 (男方要求必須償還一半的金額)
: 聘金 66,000 (此項為當初男方給女方的聘禮)
: 韓國密月旅行 20,000 (男方認為女方應該償還此筆旅費金額)
: 囍餅錢 50,000
: (男方表示當初他們只拿了大約5千元的喜餅,女方所發放的餅錢需全算償還)
: 黃金(男方所給的黃金)
: 鑽石(男方給女方的結婚戒指)
: 畢竟沒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算夫妻
: 但這樣的算法合理嗎? 謝謝~
首先要確定的是你朋友的宴客是不是一種訂婚的宣示,如果這次宴客,男女雙方都有想要
結婚的明確意思,依民法972應屬訂婚,而男方之贈與應屬民法979-1所謂因訂定婚約而為
之贈與。然後,你的朋友(女)是否有民法976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使男方據此解除婚約,或
是有違反婚約之情形。如果有,那麼你的朋友可能必須賠償因此而生的損害(民法977、978
、979)。如果沒有前述可能的情形,像聘金、黃金、鑽石這些贈與,男方本可依民法979-1
請求返還,此並非損害賠償之性質。至於其他因宴客、拍婚紗、蜜月旅行而生的費用,本
質上不是贈與,如果女方沒有違反婚約或是具備民法976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而有過失,應該
不必賠償。
以上係個人淺見,請大家不吝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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