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已宴客但未登記~賠償的問題

看板LAW作者 (Finley)時間15年前 (2011/02/11 23:24), 編輯推噓6(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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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livialilier (我不知道風往哪裡吹)》之銘言: : 我朋友(女)去年11初已宴客,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 今年二月確定分開 : 男方開出了賠償條件如下: : 婚紗+攝影錢 68,000/2=34,000 (男方要求必須償還一半的金額) : 聘金 66,000 (此項為當初男方給女方的聘禮) : 韓國密月旅行 20,000 (男方認為女方應該償還此筆旅費金額) : 囍餅錢 50,000 : (男方表示當初他們只拿了大約5千元的喜餅,女方所發放的餅錢需全算償還) : 黃金(男方所給的黃金) : 鑽石(男方給女方的結婚戒指) : 畢竟沒辦理結婚登記,也不算夫妻 : 但這樣的算法合理嗎? 謝謝~ 首先要確定的是你朋友的宴客是不是一種訂婚的宣示,如果這次宴客,男女雙方都有想要 結婚的明確意思,依民法972應屬訂婚,而男方之贈與應屬民法979-1所謂因訂定婚約而為 之贈與。然後,你的朋友(女)是否有民法976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使男方據此解除婚約,或 是有違反婚約之情形。如果有,那麼你的朋友可能必須賠償因此而生的損害(民法977、978 、979)。如果沒有前述可能的情形,像聘金、黃金、鑽石這些贈與,男方本可依民法979-1 請求返還,此並非損害賠償之性質。至於其他因宴客、拍婚紗、蜜月旅行而生的費用,本 質上不是贈與,如果女方沒有違反婚約或是具備民法976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而有過失,應該 不必賠償。 以上係個人淺見,請大家不吝指正。^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48.137

02/11 23:42, , 1F
這種事情上法院也扯不清 雙方好好談就好了
02/11 23:42, 1F

02/12 00:34, , 2F
扯不清法官還是得判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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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0:34, , 3F
又不能裝死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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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2 01:27, , 4F
舉證方面很困難 你上法院法官也是丟下來叫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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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1:51, , 5F
感謝~了解了.....我會這樣跟我朋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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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4 08:05, , 6F
調解可以失敗(又沒穩成)還是踢回給法官寫判決啊 XD
02/14 08:05, 6F

02/15 10:15, , 7F
只能說不是妳的東西就還一還吧...男方也是辛苦賺錢買來的...
02/15 10:15, 7F

02/15 14:57, , 8F
我倒覺得沒說好如何分攤誰掏錢就是誰付了 請認命 XD
02/15 14:57, 8F

02/15 14:58, , 9F
結婚又不是買老婆 哪有沒買成要退費的道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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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5 15:00, , 10F
而且從另外一方面來說其實男方省下離婚的精力是賺不是賠
02/15 15:00, 10F
文章代碼(AID): #1DLLIh08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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