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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已宴客但未登記~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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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4→)留言1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fanli790814 (Finley)時間15年前 (2011/02/11 23:2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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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確定的是你朋友的宴客是不是一種訂婚的宣示,如果這次宴客,男女雙方都有想要結婚的明確意思,依民法972應屬訂婚,而男方之贈與應屬民法979-1所謂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然後,你的朋友(女)是否有民法976第一項各款之情事,使男方據此解除婚約,或是有違反婚約之情形。如果有,那麼你的朋友可能必須賠償
(還有71個字)

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olivialilier (我不知道風往哪裡吹)時間15年前 (2011/02/11 21: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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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女)去年11初已宴客,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今年二月確定分開. 男方開出了賠償條件如下:. 婚紗+攝影錢 68,000/2=34,000 (男方要求必須償還一半的金額). 聘金 66,000 (此項為當初男方給女方的聘禮). 韓國密月旅行 20,000 (男方認為女方應該償還此筆旅費金額).
(還有1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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